李石貴

李石貴

李石貴原系巴彥淖爾市副市長,曾任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秘書長。2012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同年5月8日被包頭市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經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決定逮捕。9月25日,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1月1日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多功能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石貴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內蒙古
  • 出生日期:1959年4月
  • 職務:原系巴彥淖爾市副市長,曾任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人物簡介,個人履歷,違規事實,擇日宣判,一審結果,

人物簡介

李石貴,男,漢族,1959年4月生,籍貫內蒙古五原,大專學歷,1984年12月入黨,1981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巴彥淖爾市政府副市長。
2012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9月25日,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個人履歷

1978.09~1981.07 巴彥淖爾盟農牧學校學習;1981.08~1981.12 巴彥淖爾盟牧洋海牧場工作;1981.12~1985.07 巴盟烏中旗黨校教師;1985.09~1987.07 內蒙古黨校政治理論專業大專班學習;1987.0
李石貴
7~1990.11 巴盟烏中旗黨校教務主任;1990.11~1993.02 巴盟盟審計處秘書、副科級審記員;1993.02~1993.11 巴盟五原縣政府辦秘書(副科級);1993.11~1994.03 巴盟五原縣縣委辦副主任(正科);1994.03~1994.09 巴盟五原縣縣委辦主任;1994.09~1998.11 巴盟五原縣縣委常委;1998.11~2002.03 巴盟五原縣政府副縣長;2002.03~2002.07 巴盟五原縣委常委、政府副縣長;2002.07~2003.11 巴盟五原縣委副書記;2003.11~2004.07 巴盟行署副秘書長、行署辦黨組成員;2004.07~2006.06 巴彥淖爾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市政府辦公廳主任;2006.06~2008.07 巴彥淖爾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書記; 2008.07至2012.11任巴彥淖爾市政府副市長。
負責農牧林水、防汛和農村牧區經濟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市農牧業局(農牧業產業化辦公室)、林業局(烏拉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河套灌區管理總局(水務局)、防汛辦、農墾局、農機化中心、農業綜合開發辦、扶貧辦、供銷社、森警大隊。
聯繫:市氣象局、中國林科院磴口實驗局。

違規事實

2005年4月至2011年11月間,李石貴利用擔任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秘書長和副市長等職務便利,在置換土地、城市建設開發、解決農業貸款等項目上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1536萬元、美元1萬元、黃金2000克。

擇日宣判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石貴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多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將進行公開宣判。

一審結果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原副市長李石貴涉嫌巨額受賄一案,2013年11月16日上午10時,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李石貴犯受賄罪,一審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李石貴李石貴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4月至2011年11月間,被告人李石貴利用擔任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秘書長、副市長及巴彥淖爾市賓館、臨河賓館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巴彥淖爾市西區建設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非法收受巴彥淖爾市國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內蒙古海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內蒙古經緯建設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財物,總計人民幣1536萬元、美元1萬元、價值人民幣61.60萬元的黃金20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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