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芬(南華工商學院清遠分校學生)

李淑芬,江門人,逝世於2010年5月14日,南華工商學院清遠分校學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淑芬
  • 出生地:江門
  • 逝世日期:2010年5月14日
  • 職業:南華工商學院清遠分校學生
生平簡介,誰該為女大學生李淑芬溺亡擔責?,

生平簡介

李淑芬,南華工商學院清遠分校的大一學生,20歲,江門人。2010年5月14日下午5時40分,李淑芬乘坐大巴從清遠出發,她和男友相約在天河客運站會合。
李淑芬
2010年5月14日晚,廣州下著暴雨,城裡多處水浸街。在車開到靠近天河客運站時,由於大水淹路車輛難行,她便匆匆下車,不幸遇難死亡。

誰該為女大學生李淑芬溺亡擔責?

2010-05-22 14:10 南方都市報
生活最大的驚奇與驚險在於,“你永遠不知道下一刻會發生什麼意外”。正如女大學生李淑芬,在她20歲的生日前夕從清遠來到廣州看望男友,卻失足掉入天河客運站的排水口缺口,從此再也沒能爬上來。她的20歲生日也變成了親人和同學對她的祭日。據附近居民說,那個排水口缺口已經存在很久。事發第二天,有關部門用鐵圍欄將該排水口圍起,以防事故再度發生。
儘管有關部門的舉動有些“亡羊補牢”的意味,但對於李淑芬來說,已經沒有任何的意義。李淑芬的悲劇遠不止是她一個人的悲劇,從此無盡的悲慟將深深刻入她每一位親人的骨子裡,蔓延到認識她的每個人心中。單純對這個事件進行反思,我們不禁要問:天河客運站的排水口缺口早就應該做好防護措施,為何直到事後才加上護欄?李淑芬從缺口失足並溺亡的責任該由誰來負呢?有關職能部門是否檢討過自身在城市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及安全檢查麻痹大意呢?他們是否該為李淑芬之死做出賠償?
在廣州這個“大工地”上,城市“陷阱”屢屢吃人,不能不讓人提心弔膽。據廣州公安交警部門統計,今年前5個月,廣州共發生涉及道路施工交通警示標誌、標牌不規範引發的交通事故7宗,造成7人死亡、10人受傷。為何“吃人陷阱”總需要人們付出生命代價才會引起有關部門重視呢?
公共設施本應造福於民,可是卻變成可怕的“吃人陷阱”,追根究底,根源顯然是有責任和義務把安全保護措施做好的管理部門。如果李淑芬的父母要為女兒之死追責,有關部門一定難辭其咎。要是對各處隱患平時看得嚴點,做好日常維護管理,那將會減少多少事故啊?
□葉花果(員村街坊)
■ 事件回顧
■ 事件回顧
◎2010年5月14日
大一女生李淑芬從南華工商學院清遠分校趕來廣州會男友。當晚8時許,廣州下起大暴雨,李淑芬在龍洞牌坊附近下車後失蹤。
◎2010年5月17日
警方在天河區棠下涌撈起一具高度腐敗的女性屍體。
◎2010年5月19日
媒體報導,有市民稱事發當晚在出事地點聽見麵包車內傳出呼救聲,懷疑失蹤女大學生遭人綁架。
◎2010年5月20日
警方通報稱,經DNA檢驗鑑定,證實棠下涌撈起的女性屍體是李淑芬。
◎2010年7月22日
其父李賀賢獲知女兒的噩耗後,李賀賢夫婦認為李淑芬被溺死系天河區建設和水務局建設及管理的河道沒有設定護欄、沒有放置警示標誌所致,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113多萬元。2011年7月22日,天河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2011年07月08日
經過審理,2011年07月8日下午,天河區法院一審宣判認為,被告天河區建設和水務局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30%的責任,受害人本身應承擔70%的責任。為此,天河區建設和水務局賠償原告夫婦物質性損失(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135564.4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 法院還認為,兩原告均未退休,也沒有喪失勞動力,因此駁回了其提出的賠償扶養費的請求。李淑芬之父李賀賢當即表示要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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