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有發(中國工商銀行酒泉分行副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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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發現任中國工商銀行酒泉分行副行長,其任職資格於2024年6月21日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酒泉監管分局核准。該任職資格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行提請核准,批覆檔案號為酒金監行許〔2024〕67號。根據監管要求,李有發需在2024年6月21日核准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並向酒泉監管分局書面報告到任情況,逾期未到任將導致資格失效。

基本介紹

  • 批覆檔案:酒金監行許〔2024〕67號 
  • 核准日期:2024年6月21日  
  • 到任期限:核准後3個月內   
  • 監管機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酒泉監管分局   
任職資格核准,到任要求,監管依據,

任職資格核准

2024年6月2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酒泉監管分局正式批覆核准李有發擔任中國工商銀行酒泉分行副行長職務。該任職申請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行提交,經審核符合《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到任要求

根據2024年6月21日核准檔案要求,李有發需在獲得任職資格批覆之日起3個月內(即2024年9月21日前)正式到任。到任後需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酒泉監管分局提交書面到任報告,逾期未到任將導致資格自動失效,監管機構將依法辦理行政許可註銷手續。

監管依據

本次任職資格核准嚴格遵循《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相關條款,主要審核內容包括任職人員的專業能力、職業道德及合規記錄等維度,李有發需自核准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並向酒泉監管分局書面報告情況。若未在規定期限內到任,批覆檔案將失效。
監管批覆檔案(酒金監行許〔2024〕67號)明確要求擬任人應自核准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並向酒泉監管分局書面報告到任情況。若未在規定期限內到任,批覆檔案將失效,酒泉監管分局將辦理許可事項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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