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明(原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

李曉明(原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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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明,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李曉明等人因赴海南辦案期間,存在違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行為,長春市紀委建議並經長春市委同意,停止李曉明長春市檢察院反貪局局長職務,有關問題長春市紀委正在進一步調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曉明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職務: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
事情起因,藉機腐敗,問題調查,

事情起因

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李曉明等辦案人員多人次到海南省的海口、三亞等地,調查齊嶼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
2008年6月1日起實行的《長春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出差人員必須到國家和省確定的定點飯店住宿,副省級、副市級以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乘坐飛機頭等艙。
但是,偵辦齊嶼案的辦案人員入住的海口金色陽光泰得溫泉度假酒店、海南西海岸溫泉度假酒店、攬海大酒店等五星級賓館,並不是定點飯店。辦案人員中,至少有兩人乘坐了頭等艙。
翟學軍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證據顯示,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在海南辦案期間,郭昆控制的公司不止一次支付了住宿費用。有的住宿費用,雖然不能認定是郭昆公司支付的,但肯定不是辦案人員自己支付的。
2012年9月5日,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徐宏、徐偉卓到海口辦案。
齊嶼案件卷宗顯示:2012年9月16日,在海南省澄邁縣老城開發區格林豪泰酒店311室,徐宏、徐偉卓詢問了證人王仕傑並製作了筆錄。
2012年9月17日,兩人入住海口的五星級酒店海南西海岸溫泉度假酒店8026室。經查,該房間由一個名為孫科偉的人交付押金,孫入住8025室,押金總計2500元。
酒店開具了兩張發票:長春市檢察院892元,長春市公安局892元。
機票信息顯示,2012年9月5日北京至海口、9月19日海口至北京,孫某與兩名辦案人員在同一班飛機上。
2012年10月30日,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李曉明帶隊去海南,同行的還有王岩、徐偉卓、柯建甬、李曉東。其中,柯建甬和李曉東分別是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
令人不解的是,涉案土地所在的澄邁縣地處海南島北端,緊鄰海口,李曉明等一行5人卻從長春直飛海南島南端的三亞。
4天后,李曉明一行住進了與三亞市很近的保亭縣七仙嶺溫泉國家森林公園景區的五星級酒店君瀾溫泉酒店。
2012年11月4日,李曉明入住君瀾溫泉酒店6036房間,柯建甬入住6112房間,王岩入住6102房間,孫書陽入住6112房間。
當晚,李曉明從6036房間轉到6116房間,6036房間住進一名女子。
翟學軍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出具了李曉明等人此行的住宿憑證,4人1天花費總計5908元。
齊嶼案卷宗顯示,2012年11月1日和5日,辦案人員在海口詢問了兩名證人並製作了筆錄。

藉機腐敗

2012年11月7日,李曉明、柯建甬乘坐海南航空HU7331次航班,從海口飛往長春,均坐頭等艙,座位號是1F和1D。
2012年12月4日,中央出台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八項規定。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討論通過《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八項規定>的實施辦法》。強調嚴禁違反規定辦案,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嚴禁以案謀私,健全防止利益衝突機制。
翟學軍說,這些規定都沒能阻止本案中辦案人員和“利益關係人”的不正常聯繫。
2013年5月23日,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柯建甬、李曉東再次到海口辦案。
2013年5月23日,李曉東、柯建甬入住海南西海岸溫泉度假酒店。
2014年5月24日,柯建甬、李曉東在澄邁縣詢問了證人王仕傑並作了筆錄。
海南西海岸溫泉度假酒店定金收據顯示,2014年5月22日,黃某交付押金5000元,預訂了6018和6020兩個房間。2014年5月23日,黃某又交押金2500元預訂了6024房間,黃某也是郭昆公司的員工。
2014年5月26日,海南駿軒酒店有限公司澄邁西海岸溫泉度假酒店開具了兩張發票:一張發票的付款方為長春市檢察院,金額為1200元;另一張發票的付款方為郭昆的澄邁金鑫鳥語林房地產有限公司,金額為3969.92元。
《長春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處級以下人員省外出差標準上限是150元/天,兩人住宿4天,最高可報銷1200元。
翟學軍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出示了他掌握的上述兩張發票的複印件。
2013年12月12日,中國青年報記者前往西海岸溫泉度假酒店求證發票真偽,酒店以涉及客人隱私為由拒絕證實。

問題調查

西海岸溫泉度假酒店位於海南省澄邁縣。在澄邁縣地方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工作人員根據發票上的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向中國青年報記者確認,兩張發票是真的。
2013年3月23日,辦案人員劉立鐸、李宗禹、張生入住海口的文華大酒店(五星級)。三人為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
2013年11月13日,長春市紀委開始調查李曉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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