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法經

李悝法經

《李悝法經》是江蘇廣陵古籍出版社出版的古籍,戰國時李悝所著。但學術界公認其為偽書。

基本介紹

  • 書名:李悝法經
  • 作者李悝
  • 類別黃氏逸書考·子史鉤沈
  • 出版社: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
  • 出版時間:1984年
  • 裝幀:線裝
圖書信息,真偽考證,結論,

圖書信息

書名:李悝法經
裝訂:線裝
作者:李悝戰國
出版社: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揚州)
年份:1984
頁數和開本:刻本,重印1冊(67)
叢編項:黃氏逸書考·子史鉤沈
主題:普通古籍

真偽考證

對於該書,我國學術界早有論斷——公認其為偽書。
《李悝法經》的來源
楊鴻烈先生在民國時代所著的《中國法律發達史》中就做出了該版本《法經》為“後人本《唐律》而偽作的”的結論。1984年蒲堅在《法學研究》上發表了《〈法經〉辨偽》一文,對《中國古代史史料學》一書將《李悝法經》作為信史使用提出了疑問。據蒲堅先生分析,儘管當時有著名學者孫星衍給這本《法經》作認為其可信的序,但是孫星衍的這個結論根據的是元代王元亮的《唐律疏議·名例律·疏序》注。其注云:《法經》中“《盜法》今《盜賊律》,《賊法》今《詐偽律》,《囚法》今《斷獄律》,《捕法》今《捕亡律》,《雜法》今《雜律》,《具法》今《名例律》是也。”蒲堅認為這個結論本身就是錯誤的。孫星衍因襲了這個錯誤,便“今依其說,錄為《法經》六篇。”但孫星衍說得也很清楚,黃奭所輯的《法經》是抄錄《唐律》的有關六篇。蒲堅先生於是拿出《唐律》與之對照,此書果然就是依照該注抄的。如《雜法》,共六十二條,完全照抄《唐律·雜律》,條目名稱與條數、內容兩書皆相同。所不同者,是由於“輯佚者”手抄時的筆錯。其它如文體、詞語、典章制度,亦皆與戰國時期的文體、詞語、典章制度相去甚遠。眾所周知的新五刑,到隋代才正式確立,卻出現在該書里。
對照《唐律》,基本上如蒲堅先生所說的那樣(除了黃奭輯《法經》中第二篇《賊法》非為蒲堅先生所說“《賊法》抄自詐偽等律”——它也是幾乎全抄《唐律》中《詐偽律》的),黃奭輯本《法經》幾乎是全抄了《唐律》,而且還有所抄錯。
其實,孫星衍似乎在當時已經發現了其中的問題,曾指出《法經》中“雖此六篇內有‘天尊’、‘佛像’、‘道士’、‘女冠’、‘僧尼’諸文為後世加增,如神農《本經》之有郡縣名,其篇數經累代分合,亦不能復循《漢志》二十二篇之舊……”可是孫星衍可能並沒有逐字逐句地對照過《唐律》,因為只要稍稍認真地對照下就可以發現其中的破綻的。
與《法經》通說的引文比較
現在關於《法經》的通說,大抵都採用《晉書·刑法志》、《唐律疏議·名例律》、《七國考·魏刑法》等幾部書中的說法。雖然學者們對這幾部書記載的可信度還有所懷疑,但正如張警何勤華等人認為的那樣:在沒有確切證據證明這些《法經》引文為假之前,我們應該相信其真實性。
而這些引文與《李悝法經》,只有很少部分內容略有相似之處。
《七國考》所引《新論》的《法經》引文中把《法經》內容分為了“正律”、“雜律”、“具律”三部分。張警先生認為這是桓譚自己的說法。“正律”應包括《盜》、《賊》、《囚》、《捕》;“雜律”即《雜律》;“減律”實為《具律》。
“正律”中說:“殺人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殺二人及其母氏。大盜戍為守卒,重則誅。窺宮者臏,拾遺者刖,曰為盜心焉。”而《李悝法經》中,殺人並沒有一人兩人的區別。如果牽強點去對應,其所說的殺人也不過徒絞斬且未及妻氏;殺一家沒有死罪的三人及肢解人的罪犯,才會連累妻子兒女流放。此書中卻已沒有臏、刖之類的刑罰了,而是代之以“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
《晉書·刑法志》與《七國考》說《雜律》中有“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七國考》詳細地敘述了 由此而產生的“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李悝法經》中似乎並沒有這些“禁”。參看《唐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倒只有幾處略似的規定散見於其它的律條中。

結論

《李悝法經》只是照抄《唐律》的一個拙劣的偽造品,與《晉書·刑法志》、《唐律疏議·名例律》、《七國考·魏刑法》等的記載沒有太大聯繫,不可能是戰國時代的那部《法經》。正如蒲堅先生所說,這是一部毫無史料價值的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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