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琛

李宜琛 ,1905年生,字子珍,福建閩侯人。日本早稻田大學畢業、曾任廣西大學、中央幹校教授。1944年後曾兼任朝陽大學(民法物權)教授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宜琛
  • 國籍:中國
  • 出生日期:1905年
  • 畢業院校:日本早稻田大學
  • :子珍
  • 籍貫:福建閩侯
主要著作,著作簡介,

主要著作

著有《日爾曼法概說》(1943)。編著《民法要論總則》(北平著書者書店1932年),《民法總則》(1943),《現行物權法論》(1933),《現行親屬法論》(1944),《現行繼承法論》(1944)等。

著作簡介

《民法總則》
本書擬就現行民法總則編,為系統研究。首為緒論,泛論民法之概念。次為本論,先述權利之本質;以下依次論究權利之主體、客體、得喪變更、及共保護行使,一以權利為中心。蓋現行民法雖趨向社會本位。蓋現行民法雖趨向社會本位,然猶不失為權利本位也。編章次第,悉依私見,與法典順序,未盡相侔。用於篇末附錄條文索引及事項索引,以便稽閱。
本書編制,在供大學之用,自應以現行法之詮釋為先務。第欲闡明義理,各國法例皆應取資比較,本書就此不厲求詳。其稱德民法者為德意志民法,法民法者為法蘭西民法,瑞民法者為瑞士民法,日民法者為日本民法,余可例推。
法律乃實用之學,法曹判解,可明法律之用,宜為學人所重。本書對此,頗多徵引。
本書每章之末,隨列研習問題若干則。或供複習之需,或為進修而設,然皆理論與實際並重,示不偏廢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民法之意義
第二章 民法之形式
第三章 民法之編制
第四章 民法法規之種類
第五章 民法法規解釋適用
第六章 民法之適用範圍
第七章 民法理論之變革
第八章 民法之研究方法
本論
第一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權利之本質
第二節 權利之分類
第三節 義務之本質
第四節 義務之分類
第二章 權利主體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自然人
第三節 法人
第三章 權利客體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物之概念
第三節 物之分類
第四節 動產、不動產
第五節 主物、從物
第六節 原物、孳息
第七節 財產
第四章 權利之得喪變更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法律行為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第四節 消滅時效
第五章 權利之行使及保護
第一節 權利之行使
第二節 權利之濫用
第三節 人格權之保護
第四節 私力救濟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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