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恆訴牛新疆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李天恆訴牛新疆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4年03月18日在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高民初字第98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3月18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高民初字第98號
原告李天恆。
委託代理人王文琴,山西高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牛新疆。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晉城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碩凱,任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邱利鵬。
原告李天恆與被告牛新疆、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晉城中心支公司(太平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王文琴,被告牛新疆、太平保險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邱利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天恆訴稱,2013年4月26日14時許,原告騎腳踏車沿東峰小區由西向南右拐彎時,遇被告牛新疆駕駛其晉EN****中華牌轎車沿建設路由北向南行至東峰小區門口,將原告撞倒致傷,並致原告車輛損壞。原告住院診斷為胸椎壓縮骨折,腰骶部軟組織損傷,鑑定為九級傷殘。2013年4月26日,經高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簡易程式認定,被告牛新疆負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事故給原告造成損失總計119933.0元,在原告住院期間,被告牛新疆支付10900元,剩餘損失拒絕賠償。經了解,肇事車輛在被告太平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陪侍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總計109033.83元(不含被告牛新疆已支付10900元);第二被告在承保的強制險範圍內就上述損失直接賠付原告;訴訟費用由第一被告承擔。
被告牛新疆辯稱,我同意原告所述事實,我在第二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對原告請求的剩餘損失應由第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太平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請求的各項數額依法確定後,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訴訟費和鑑定費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26日14時10分,第一被告駕駛晉EN****中華牌轎車沿高平市建設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東峰小區門口路段時,遇原告騎腳踏車沿東峰小區由西向南右轉彎行駛至,雙方車輛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入高平市人民醫院,診斷為:胸椎壓縮骨折(T12),腰骶部軟組織損傷。住院治療139天,於2013年9月11日出院。花去住院醫藥費10857.07元,醫囑:院外休息3月,傷後6、12月門診複查。2013年10月11日,經晉城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委託,山西晉城煤業集團總醫院人身傷害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胸12椎體粉碎性骨折,構成九級傷殘。花去鑑定費1000元。2013年4月26日,高平市交警大隊簡易程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第一被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晉EN8178中華牌轎車在太平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原告住院期間,第一被告共支付原告10900元。2013年12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10857.07元、誤工費18924元、陪侍費11040元、營養費2760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6900元、殘疾賠償金57152.7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1000元、鑑定費1000元、腳踏車損失300元,計119933.83元。
原告李天恆自1999年起在高平市康豐社區居委會居住,並2012年在高平市東城辦鳳和村租房經營菸酒副食照相部。原告李天恆之子李斌在高平市泫氏街經營火鍋店。
本院認為,原告李天恆與被告牛新疆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事實清楚,高平市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牛新疆負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責任明確。對原告的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由被告太平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牛新疆按責任承擔。對原告李天恆的具體損失,被告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陪侍費、營養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鑑定費、腳踏車損失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關於原告李天恆的誤工費,原告實際住院138天,且高平市人民醫院出院證中出院後注意事項標明:院外休息叄月,故李天恆的誤工時間為228天,李天恆提供的高平市公安局東城派出所的證明可以證明李天恆經營菸酒副食照相部,故李天恆的誤工收入應以上一年度批發零售業的平均工資計算,故原告李天恆的誤工費為18942.74元(30325元/年÷365天×228天);關於原告李天恆的傷殘賠償金,因原告提供的康豐社區居委會的證明可以證明原告自1999年起便在康豐社區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故其殘疾賠償金應以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其傷殘賠償金為57152.76元(20411.7元/年×14年×20%);精神撫慰金酌情認定為6000元;關於交通費,原告雖未提供相應單據,但根據其住院情況,支出交通費確係事實,酌情認定交通費為500元,故李天恆的損失總計為115452.57元。本次事故中,原告李天恆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牛新疆負事故主要責任,故原、被告應對除交強險賠償範圍以外的其它損失按責任大小分擔,本案綜合考慮原、被告過錯責任,以原告分擔上述損失30%,被告分擔70%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晉城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李天恆103935.5元;被告牛新疆賠償原告李天恆8061.95元(被告牛新疆已支付原告李天恆10900元);其餘損失由原告李天恆負擔。
二、原告李天恆獲賠後退還被告牛新疆2838.05元。
以上給付內容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80元,由原告李天恆承擔248元,由被告牛新疆承擔223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于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常晉豫
審判員張高宏
人民陪審員劉雷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趙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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