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清(江西省九江市武寧縣羅坪鎮洞坪村人)

李大清(江西省九江市武寧縣羅坪鎮洞坪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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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清,男,江西省九江市武寧縣羅坪鎮洞坪村人。殘疾人證顯示,李大清屬智力殘疾,殘疾等級為叄級。

2003年5月19日,16歲少女外出割豬草後,一夜未歸。5月21日,李大清被警察帶走。案發不久,李大清被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李大清不服判決抗訴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死緩。李大清及家人不斷申訴,但申訴均被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

2022年1月29日,實際服刑18年2個月5天后,李大清刑滿釋放。李大清出獄9個多月後,收到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李大清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據此,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大清
  • 國籍:中國
  • 籍貫:江西武寧
  • 性別:男
人物經歷,個人生活,人物事件,發生命案,法院審理,刑事申訴,刑滿釋放,案件回應,

人物經歷

李大清是江西省九江市武寧縣羅坪鎮洞坪村人。殘疾人證顯示,李大清屬智力殘疾,殘疾等級為叄級。

個人生活

弟弟:李大華

人物事件

發生命案

2003年5月19日,16歲少女外出割豬草後,一夜未歸。很快,她被發現死在村子附近的虎山港溝。9月5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03)九中刑一初字第26號《刑事判決書》顯示,據余某某父親介紹,2003年5月19日早上8點多,其女兒余某某外出打豬草,但直到次日上午仍未歸,於是他叫了村民楊某某等人去尋找,終在大洪村(註:現改名洞坪村)七組虎山一山溝處發現余某某屍體。
李大清
當年16歲少女余某某遇害的地方
2003年5月21日,李大清被警察帶走。

法院審理

  • 一審判決
2003年,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5月19日10時許,被告人李大清攜帶電魚工具在武寧縣羅坪鎮大洪村七組虎山港口電魚,見被害人余某某在荒田邊打豬草,便產生強姦歹念。李大清遂將電魚工具藏好,再從荒田上繞到余的身後,乘其不備,雙手使勁掐住余的頸部,致其昏迷。爾後,李大清將余拖到距離港溝10多米遠的虎山小龍山溝處,對其實施姦淫。
相關判決書顯示,為了殺人滅口,李大清在附近的土坎上拾起一塊石頭對余的頭面部猛擊數下。緊接著,李大清將余使用的打豬草竹籃(內有死者穿的紫紅色褂子和隨身聽)拿到屍體旁,用余穿的紫紅色褂子蓋在其頭部上,又用枯草掩蓋其屍體,再將竹籃和隨身聽扔在屍體上方不遠處的山上,隨後逃離現場。
據此,九江市中院於2003年9月5日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李大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二審判決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年11月25日作出(2003)贛刑一終字第218號《刑事判決書》顯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抗訴人李大清無視國家法律,違背婦女意志,採取暴力手段,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又殺人滅口……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故意殺人罪……但鑒於本案的具體情況,可對李大清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最終,二審判處李大清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李大清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部分)截圖

刑事申訴

2021年12月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2021)贛刑申60號《駁回申訴通知書》表示,偵查人員依法訊問李大清的經過有同步錄音錄像證實,沒有證據證明李大清是在遭受刑訊逼供、誘供後才作的有罪供述,並認為對李大清判處的刑罰符合法律規定。李大清的申訴也因此被駁回。李大華表示,希望警方提供李大清被帶至公安機關期間不間斷的同步錄音錄像。
李大清(江西省九江市武寧縣羅坪鎮洞坪村人)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部分)截圖
申訴被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近一年後,李大清收到了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於2022年11月15日出具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該通知書中提到,經鑑定,被害人余某某短褲及陰道塗拭物上未檢出精子;其面部共有五處創口,應系比較鋒利的物體打擊所致。通知書還顯示,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成立。一是原審判決據以定案的有罪供述、現場指認筆錄、辨認筆錄的真實性存疑,不能排除被誘導的可能。二是無其他證據將李大清與本案關聯起來。三是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江西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贛刑一終字第218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李大清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據此,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李大清的申訴案件沒有獲得家屬預期中的進展,李大華隨後將申訴信同時寄給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依照相關法律和有關規定將材料轉給了江西省人民檢察院。
2024年8月29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簡訊回復李大華稱:“經審查,您反映的申訴案件我院已依法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該申訴案件已辦結。”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給李大華的簡訊回覆中稱:“關於(2003)九中刑一初字第26號的來信正在辦理中,請耐心等待。”記者注意到,回信中的“(2003)九中刑一初字第26號”即是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03年9月5日作出的《刑事判決書》編號。

刑滿釋放

2022年1月29日,實際服刑18年2個月5天后,李大清刑滿釋放。

案件回應

2024年,余某某的父親余先生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女兒遇害的時候才16歲。這個案件我們是受害者家屬,但我們也沒有告李大清。此外,案件是武寧縣公安局刑警隊破的,具體可以向辦案民警了解,我們也不想就此接受採訪。”
2024年6月初,紅星新聞記者向特偵組民警反映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對此案的再審檢察建議及李大清家屬的不同看法、希望聽聽特偵組意見時,對方表示不便接受採訪。
2024年9月20日,紅星新聞再度與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取得聯繫,欲進一步了解李大清申訴案件進展,前述兩院工作人員均表示不便接受採訪,如有需要,單位會統一對外通報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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