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東(江蘇省如皋市衛計委黨委原書記、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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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東,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於江蘇省如皋市,漢族,大學文化。曾任如皋市衛計委黨委書記、主任(正科職)。

2015年4月刑拘偵查。2015年8月7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2017年12月30日,南京市中院裁定,對罪犯李向東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向東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省如皋市
  • 出生日期:1962-11-11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刑事拘留,一審宣判,執行變更,

人物履歷

任如皋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3月10日,南通市紀委網站發布訊息稱,如皋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李向東涉嫌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刑事拘留

2015年4月13日,如皋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李向東涉嫌受賄犯罪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一審宣判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皋刑二初字第00155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李向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2日止),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已退贓款人民幣四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5年8月25日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江蘇省金陵監獄於2017年12月1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南京市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2017年12月30日,南京市中院認為,罪犯李向東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予以減刑。因該犯系職務犯罪,應當從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李向東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0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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