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衡(明代大臣)

朱衡(明代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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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衡(1512—1584),字士南,萬安人。嘉靖十一年進士。歷知尤溪、婺源,有治聲。遷刑部主事,歷郎中。出為福建提學副使,累官山東布政使。嘉靖三十九年,進右副都御史巡撫其地。 嘉靖四十四年,進南京刑部尚書。隆慶元年,加太子少保。隆慶六年,詔朱衡兼任左副都御史,經理河道。在盛應期罷後三十年,他循新河遺蹟完成了新河的開通工程,給河道運輸帶來了很多便利。卒年七十三。子維京,自有傳。

基本介紹

  • 本名:朱衡
  • 字號:字士南
  • 出生時間:1512
  • 去世時間:1584
人物簡介,明史記載,

人物簡介

朱衡(1512-1584),字士南,又字惟平,號鎮山,江西萬安縣人。嘉靖十一年(1532)進士,歷知縣、刑部主事、福建提學副使、山東布政使、山東巡撫、吏部侍郎,所至皆有成績。嘉靖四十四年進為南京刑部尚書。同年秋天,改工部尚書兼右副都御史,總理河道。朱衡主張開新河,身體力行,親督河工。隆慶朝,朱衡先後任工部尚書。多次奏減江南織造,裁抑浮費。萬曆二年(1574)五月二十日,致仕。萬曆十二年卒,年七十三。有《道南源委錄》等。
朱衡,字少平,番禺人。貢生。禮今覞,山名古行,字敦庵.。活躍於明末清初,《三編清代稿鈔本》收錄有其詩作,其中有“嶺雲依舊飛檐棟,珠海何年洗甲兵”之句。

明史記載

朱衡,字士南,萬安人。嘉靖十一年進士。歷知尤溪、婺源,有治聲。遷刑部主事,歷郎中。出為福建提學副使,累官山東布政使。三十九年,進右副都御史巡撫其地。奏言:“比遼左告飢,暫弛登、萊商禁,轉粟濟之。猾商遂竊載他貨,往來販易,並開青州以西路。海島亡命,陰相構結,禁之便。”從之。召為工部右侍郎。
四十四年,進南京刑部尚書。其秋,河決沛縣飛雲橋,東注昭陽湖,運道淤塞百餘里。改衡工部尚書兼右副都御史,總理河漕。衡馳至決口,舊渠已成陸。而故都御史盛應期所開新河,自南陽以南東至夏村,又東南至留城,故址尚在。其地高,河決至昭陽湖止,不能復東,可以通運,乃定議開新河,築堤呂孟湖以防潰決。河道都御史潘季馴以為浚舊渠便,議與衡不合。衡持益堅,引鮎魚、薛沙諸水入新渠,築馬家橋堤以遏飛雲橋決口,身自督工。劾罷曹濮副使柴淶,重繩吏卒不用命者,浮議遂起。明年,給事中鄭欽劾衡虐民幸功,詔遣給事中何起鳴往勘,工垂竣矣。及秋,河決馬家橋,議者紛然謂功不可成。起鳴初主衡議,亦變其說,與給事中王元春、御史黃襄交章請罷衡。會新河已成,乃止。河長一百九十四里。漕艘由境山入,通行至南陽。未幾,季馴以憂去,詔衡兼理其事。
隆慶元年,加太子少保。山水驟溢,決新河,壞漕艘數百。給事中吳時來言:“新河受東、兗以南費、嶧、鄒、滕之水。以一堤捍群流,豈能不潰?宜分之以殺其勢。”衡乃開支河四,泄其水入赤山湖。明年秋,召還部。又明年,衡上疏曰:“先臣宋禮浚治舊渠,測量水平,計濟寧平地與徐州境山巔相準,北高南下,懸流三十丈。故魯橋閘以南稍啟立涸,舟行半月始達。東、兗之民增閘挑淺,苦力役者百六十年。屬者改鑿新渠,遠避黃流,舍卑就高,地形平衍,諸閘不煩起閉,舟行日可百餘里,夫役漫無事事。近河道都御史翁大立奏請裁革,宜可聽。”於是汰閘官五,夫役六千餘,以其僦直為修渠費。四年秋,河決睢寧,起季馴總理。明年冬,閱視河道給事中雒遵劾罷季馴,言廷臣可使,無出衡右者。六年正月,詔兼左副都御史,經理河道。
穆宗崩,大學士高拱以山陵工請召衡。會邳州工亦竣,衡遂還朝。衡先後在部,禁止工作,裁抑浮費,所節省甚眾。穆宗時,內府監局加征工料,濫用不訾,衡隨時執奏。未幾,詔南京織造太監李佑趨辦袍緞千八百餘匹,衡因言官孫枝、姚繼可、嚴用和、駱問禮先後諫,再疏請,從之。帝切責太監崔敏,傳令南京加造緞十餘萬匹。衡議停新造,但責歲額,得減新造三之二。命造鰲山燈,計費三萬餘兩,又命建光泰殿、瑞祥閣於長信門,衡皆奏止之。及神宗即位,首命停織造,而內臣不即奉詔,且請增織染所顏料。衡奏爭,皆得請。皇太后傳諭發帑金修涿州碧霞元君廟。衡復爭,報聞。
衡性強直,遇事不撓,不為張居正所喜。萬曆二年,給事中林景暘劾衡剛忄復。衡再疏乞休。詔加太子太保,馳驛歸。其年夏,大雨壞昭陵迍恩殿,追論督工罪,奪宮保。卒年七十三。子維京,自有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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