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本溪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是一部政府法規,發布於本溪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 地點:本溪市
  • 實施:發布之日
  • 屬性:管理條例
細則全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根據《本溪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申報、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申報、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存在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爭議的項目,在爭議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在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准之前,不得推薦參加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各級政府部門一般不得作為科學技術獎的候選單位。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技術創新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兩個獎項。技術創新獎不分等級,每兩年評審一次;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二、三等獎三個等級,每年評審一次。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局負責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獎勵的組織工作,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獎勵種類和評審標準
(一)“技術創新獎”--授予在當代科學技術學科取得突破性進展,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卓有建樹的;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項目及其科學技術工作者。
技術創新獎候選人和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科研攻關、新產品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等科技創新活動中 ,獲國家自然科學二等獎,國家發明二等獎或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以及省科技進步一等獎並達到一定生產規模,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項目;
2.企業開發的高新技術產品,已形成批量生產規模,一個財政年度實繳稅金達200萬元以上且單項核算不虧損的項目;
3.在發展“兩高一優”農業生產中,推廣套用的主要農作物、畜禽新品種及先進生產技術,其推廣套用覆蓋面達60%以上,單項作物增產達10%以上,單項畜禽及產品增產達5%以上的項目;
4.引進和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已形成批量生產規模,一個財政年度實繳稅金達200萬元以上且單項核算不虧損的項目;
(二)“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第七條中所稱“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較大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套用推廣。
獎勵辦法第七條中所稱“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圖書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藥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公共安全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套用推廣。
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設計項目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2.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較大技術創新;
3.在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4.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推廣套用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八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一等獎的人數不超過7人,二等獎的人數不超過6人,三等獎的人數不超過5個。獲獎單位數不超過3個
第九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獎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在高新技術領域有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套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技術改造,通過技術創新,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的附加值,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了省內先進水平以上;
2.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明顯。項目的轉化程度高,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提高了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競爭能力和系統創新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升級和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獎等級根據項目完成的具體情況進行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技術開發類
1.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成果轉化率高,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大作用,創造了重大經濟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
2.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創造了顯著經濟效益的 ,可以評為二等獎;
3.在技術上有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了省內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對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 ,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社會公益類
1.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並在行業得到廣泛套用,取得重大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2.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在行業較大範圍內套用,取得了顯著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3.在技術上有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在行業較大範圍內套用,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十一條 評審機構的設定和組成人員產生。根據《本溪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規定,設立市政府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會),作為市科學技術獎授獎項目的評審機構,由各方面的專家、有關行政部門的領導和各專業評審組的組長組成。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4 人,秘書長1人,委員15~19人。委員人選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評審委員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審定市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組的評審結果;
2.研究解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和獎勵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審定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標準;
3.審定市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組成員名單,領導各評審組工作;
4.評定市技術創新獎和市科技進步獎一、二等獎,核准專業評審組評定的三等獎。決定年度科學技術獎的授獎等級和授獎名額;
5.對有實質性爭議的獎勵項目進行終裁;
6.為完善市科技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意見、建議和指導。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具體負責科學技術獎相關獎項的評審工作。
各專業評審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組長由市評審會委員兼任,評審組一般由5至10人組成。獎勵辦公室根據當年科學技術獎推薦情況,從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具備資格的專家作為專業評審組的成員。科技成果評審可以聘請市外專家,採取網上評審或異地評審的方式進行。
專業評審組的主要任務:對本專業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進行審查,評定市科技進步獎三等獎項目,提交市評審會核准。向市評審會推薦技術創新獎和科技進步獎一、二等獎項目。向市評審會提出評審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獎程式。申報項目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評審辦公室申報材料,評審辦公室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以要求推薦單位和推薦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者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申報科學技術獎所需材料如下:
1.技術創新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
2.科技成果鑑定證書;
3.提交鑑定的全套技術檔案;
4.由財稅部門核准並蓋章的經濟效益證明或由有關部門出具的社會效益證明(農業項目的經濟效益證明,由縣、區推广部門出具);
5.項目主要完成人員登記表。
第十五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材料,由評審辦公室提交各專業評審組進行評審。
專業評審組評定辦法:
1.專業評審組對基層申報的項目先進行定性審查,可根據不同的項目確定一至二名主審員進行重點審查後向評審組匯報,然後根據評獎標準進行討論,必要時可調項目負責人到場答辯。
2.在定性審查的基礎上 ,從申報項目中剔除不符合評獎條件的項目,餘下的項目作為參加評獎項目,在此程式中意見不一致的,可採取投票表決,超過半數有效。
3.參加評獎項目,採取各評審員定量評分的形式從高分到低分評定獎勵和推薦等級,獎勵項目數和參加評獎項目數一般採取差額。
第十六條 市評審會評定技術創新獎和科技進步獎一、二等獎以及核准三等獎辦法:
1.技術創新獎和科技進步獎一、二等獎項目在評審組推薦的項目中由市評審會成員投票產生。在投票之前,凡推薦的技術創新獎和科技進步一等獎項目由課題負責人向全體評審就其項目進行答辯;推薦的科技進步二等獎項目一般由評審組組長向全體評審匯報項目推薦理由,然後逐項進行評議審核,在此基礎上進行投票。
2.評審會議應當由應到會評審委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參加,會議表決結果有效。
3.表決採取記名投票方式。
4.技術創新獎和科技進步獎一等獎項目應當由到會評審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二等獎項目應當由到會評審委員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多數通過。
科技進步獎一等獎沒有通過的項目自動落為二等獎,二等獎沒有通過的自動落為三等獎,三等獎由專業評審組提出獲獎項目名單,由獎勵辦公室報評審委員會核准。
第十七條 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不得作為評審委員參加當年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組的評審工作。
市評審會和評審組成員不代表本人所在單位,只對市評審會負責。在評審項目時,須認真負責,嚴格掌握評審標準,秉公辦事,遵守評審會紀律,不得向評審會和評審組成員以外的人泄露評審過程中的事宜,要為評審項目保守技術秘密。
評獎項目如屬評審會或評審組成員參加完成者,則該成員在評審時迴避,不參加投票和評分。
第十八條 科學技術獎接受社會監督並實行異議制度。
經市評審會評定和核准的獲獎項目,由市評審會公開發布。凡對項目的真實性,獲獎單位和獲獎個人有爭議的,均可以在認定結論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並提交書面異議書。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書上籤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一般情況下,僅對授獎等級有意見者,不能作為異議處理。凡涉及授獎項目實質性問題的異議需闡述清楚異議的理由,並提供書面證實材料,市評審會將異議書轉交該項目初審單位在限期內提出書面答覆和處理意見,評審會將根據爭議雙方提供的材料終審裁決。
第十九條 評審經費列支渠道、獎勵等級及獎金數額。
市評審辦公室根據評選結果,結合異議期間的反饋意見,做出獲獎項目和獲獎人選,以及獎勵種類、獎勵等級的決議,報市政府批准。
1.市“科技進步獎”和“技術創新獎”均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2.評審過程中發生的評審、公示、異地評審旅差費、科技成果管理人員培訓、獎勵以及科技成果鑑定等費用納入科三經費預算。
3.“技術創新獎”按項目實際情況,獎勵項目第一主持人5-10萬元獎金。“技術創新獎”每次獎勵項目不超過3個。
4.“科技進步獎”等級和獎金數額為:一等獎10000元,二等獎6000元, 三等獎4000元。每年獎勵項目不超過30項。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本溪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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