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和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2008年4月20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和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4.20
  • 實施時間:2008.06.01
第一條 為促進新型牆體材料開發、生產和推廣套用,加強建築節能管理,節約能源,提高人居質量,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和建築節能管理。
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以非粘土材料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具有節能、節土、環保等功能的建築牆體材料。
本規定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規劃、設計和建造過程中執行建築節能標準,套用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降低建築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動。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是我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和建築節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牆體材料改革和建築節能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牆改節能管理機構)負責全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和建築節能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發展改革、經委、國土資源、房產、環保、科學技術、質量技術監督、財政、審計、稅務、工商、供熱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和建築節能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委、房產等有關部門編制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和建築節能規劃以及對現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分步實施。
第五條 鼓勵、引導、扶持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的研發、生產、推廣套用,促進節能技術創新和進步。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和建築節能宣傳和培訓工作,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節能意識。
第六條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鼓勵開發、生產和推廣套用下列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一)以爐渣、粉煤灰、煤矸石、尾礦粉為主要原材料(質量占30%以上),空隙率25%以上的多孔磚和空心磚;
(二)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多孔磚和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
(三)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建築內外牆板材;
(四)非粘土類燒結磚及其它不含粘土成分的新型牆體材料;
(五)預製及現澆混凝土牆;
(六)高摻量的利廢牆材產品;
(七)國家、省鼓勵發展的其它新型牆體材料。
第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鼓勵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下列建築節能技術及其產品:
(一)新型節能牆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與材料;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及其它提高供熱系統熱效率的技術;
(四)供熱採暖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五)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套用技術及設備;
(六)建築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七)空調節能技術與產品;
(八)其它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八條 建築工程項目中套用的新型牆體材料和節能新技術,應符合國家和省、市及行業相關標準;無上述標準或上述標準未做規定的,應當依法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並且應通過市牆改節能管理機構組織的技術論證。
市牆改節能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公布推薦、限制、淘汰的牆體材料和建築技術、產品。
第九條 新建、擴建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必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禁止新建、擴建粘土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和生產線,現有粘土牆材產品企業,應當進行技術改造,轉產新型牆體材料。
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審批粘土牆體材料生產用地和粘土礦開採登記手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達不到國家強制性能效標準的牆材產品和生產設備,發展改革、環保、質監、工商、稅務等部門不予辦理企業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十條 建築設計單位不得設計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工程;2010年後禁止使用粘土製品牆體材料。
建築非承重牆體、構築物、圍牆和臨時建築,不得設計和使用粘土製品牆體材料。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用固體廢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企業,經發展改革、經委等有關部門認定,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利用未經加工或者廢棄堆存的工業固體廢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不得向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企業收取費用。
禁止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工業固體廢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三條 建築工程所用牆體材料、門窗和保溫系統等建築節能產品及材料實行認證制度。市牆改節能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市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產品的認證。經認證的產品,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認證證書,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認證證書有效期為兩年。
禁止建築工程使用未經認證的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產品。
第十四條 在城鎮、工礦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在開工前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專項基金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立項和施工許可手續。
按期足額繳納專項基金的,建築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新型牆體材料使用及建築節能的相關證明,經市牆改節能管理機構審核確認後,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辦理專項基金返退手續。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建築節能標準及有關規程。
新建建築工程必須經市牆改節能管理機構進行建築能耗核准,未經建築能耗核准或者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技術要求委託設計、施工、監理並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節能設計檔案,降低建築節能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配件和設備。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採用先進、成熟的節能技術和產品,保證節能建築設計質量,不得降低建築節能標準和建築設計技術要求。
第十八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將建築節能設計作為施工圖審查的必審內容,在審查報告中單列節能審查章節。未經審查或不符合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審查通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九條 經節能設計審查合格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須在收到審查合格證明檔案後10個工作日內,到市牆改節能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第二十條 建築工程中採用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採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等,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和相關材料標準實行招標採購。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建築節能施工標準要求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節能設計。
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使用的牆體材料、保溫系統材料和門窗按照規定進場檢測,不符合節能設計和質量標準的,不得在工程中套用。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節能技術標準、節能設計檔案對節能工程建設實施監理,並承擔監理責任。對不符合標準和建築節能設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同意在建築工程中安裝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節能建築實行認定製度。
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應當隨時接受市牆改節能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牆體和保溫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書面申請市牆改節能管理機構對其工程項目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情況、保溫工程和備案登記表中規定的項目進行核查認定。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經市牆改節能管理機構認定符合國家和省、市建築節能標準的,發給節能建築證書和標識,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買賣契約、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鼓勵對現有居住建築與公共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提高供電、供熱、空調系統效率,降低照明、採暖和空調能耗。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對在新型牆體材料開發、推廣套用和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新建、擴建粘土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和生產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開工前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交專項基金,並自開工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萬元的罰款:
(一)未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技術要求委託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和組織竣工驗收的;
(二)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節能設計檔案、降低建築節能標準和技術要求、降低建築節能質量的;
(三)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配件和設備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設計單位未按照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未按照要求對施工圖進行審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對審查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未按照時限到市牆改節能管理機構備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萬元罰款,並建議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進行施工的;
(二)未對材料進行檢測的;
(三)使用不符合節能設計和質量標準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等,影響建築工程節能質量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和建築節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本溪、桓仁滿族自治縣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和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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