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權占有

本權與非本權是以是否有權利的實質內容為標準而作的區分,它的意義在於區分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占有僅是對標的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占有不是權利,相對占有而言,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都是本權,且本權並不以物權為限,對物有租賃權,也稱為本權。但是,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不是本權,另外,積極地役權是本權,消極地役權不是本權。

占有是指對物直接進行掌握控制之事實.相對於占有而言,民法規定的所有權,各種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以及承租人,借用人基於債的關係而對物進行占有,使用的權利,皆稱本權.對占有,有人認為是一種單純的事實,也有人認為是一種權利,但占有無論為權利還是事實,將它於本權加以區別,並在此基礎上在民法物權編中對占有有作出專門的規定,建立相應的保護占有的法律制度,對穩定物之顯示占有關係,維護物之動態安全(交易上的安全),均有重要的意義.
本權是學理上對物權的分類中,將占有和本權做了比較. 占有是對物的實際控制,占領為依據,因此不論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沒有支配物的權利,都可以成立.而本權是與占有相對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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