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戶口申報辦理指南

《本地戶口申報辦理指南》是一個關於具有本地戶籍的居民申報新生嬰兒戶口的指南說明書。

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辦理地點,

辦理條件

具有本地戶籍的居民申報新生嬰兒戶口。

所需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結婚證》;
(3)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或加蓋單位人事、保衛部門印章的《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複印件或外省市集體戶口戶籍證明材料;
(4)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或現役軍人身份證件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5)監護人的書面申請;
(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父親與祖父母或母親與外祖父母的關係憑證;
(7)母親產前醫院檢查、分娩記錄憑證或親子鑑定證明;
(8)嬰兒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國(境)外出生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出具對其出生情況的認證或親子鑑定證明;
(9)集體戶口管理單位的同意入戶意見書;
(10)需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提供證明材料須同時提供原件和複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由存檔單位在複印件上加蓋騎縫章,並由申請人(監護人)、受理民警雙方在複印件上籤名確認該複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因單位存檔等原因無法提供證明材料原件的,其複印件上必須由單位確認是否與原件一致,並加蓋該單位的行政公章。

辦理流程

一、受理
二、審核: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立即辦理。
三、審定:同審核。
四、告知
工作標準: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理結果。
(一)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齊全、真實、有效
(二)存檔材料齊全規範

辦理時間

除當場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外,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戶口審批決定或者提出明確的審核意見和理由後,報所屬公安分(縣)局。公安分(縣)局應當自公安派出所上報材料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作出戶口審批決定。

辦理地點

入戶地公安派出所戶籍受理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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