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價格

木材價格

木材價格是指木材價值的貨幣表現。包括木材本身的價值和木材在採伐、集材、運材及造材等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形成的價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木材價格
  • 外文名:Timber price
  • 價格劃分:產品類型,管理形式,用途,流通
  • 價格構造:生產成本,流通費用,稅金,利潤
定義,決定因素,制定依據,分類,體制改革,

定義

木材價值的貨幣表現。包括木材本身的價值和木材在採伐、集材、運材及造材等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形成的價值。合理的木材價格對於促進林業生產的發展,調節木材和林產品的供求關係以及林業企業的經濟核算等具有重要意義。

決定因素

木材價格的構成由價值構成決定。木材價值是由生產過程(包括生產過程在流通領域的繼續)中已消耗的生產資料的價值 (C),勞動者為自己的勞動所創造的價值(V)和為社會的勞動所創造的價值(M)等 3部分組成。其中C+V構成木材成本,M為剩餘產品價值,也稱盈利。盈利包括稅金和利潤。因此木材價格是由生產成本、流通費用、稅金和利潤等4個要素構成的,其中生產成本是價格中的主要部分。在中國國有林區,木材的生產成本約占出廠價格的60~70%。

制定依據

制訂木材價格的依據不同社會制度下的木材價格形成具有各自的特點和規律。在社會主義國家,制訂木材價格以價值為基礎。價格要能反映木材生產,包括育林過程中的採種、育苗、整地、栽植、幼林撫育、成林撫育以及木材採伐集材運輸過程中所消耗的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的總量。企業按照這樣的價格出售木材產品,不僅能補償已經支出的物質消耗和勞動報酬,而且還能獲得盈利。
木材成本是木材出售價格的最低界限。由於營林生產是以土地為基本生產資料,土地的特點決定了立木價值必須由中等經營管理水平的劣等林地的勞動耗費來決定,以便使經營劣等林地的單位也能得到一定的純收入,而經營中等及優等林地的企業能得到級差收入。森林採運儘管存在著伐區條件的自然差異,在制訂木材價格時,一般應以正常生產條件、合理經營情況下運材距離最遠的木材成本為依據,以便使距離銷售地點較遠的伐區的林木能夠被採伐,實現合理經營和合理利用。林業盈利的最低界限,不能低於企業出售產品應交納的稅收和提留的一定資金積累。此外木材價格的制訂還受經濟、政治、歷史等多種因素的影響。
林價在木材價格中的地位 林價是按立木積計算的價格,是立木價值的貨幣表現。在中國南方林區稱為山價,是木材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工林的林價包括從採種、育苗、造林、撫育管理,到林木成熟時的全部生產費用和利潤、稅金等。確定合理的林價,可以保證林業再生產不斷擴大,促進森林資源的合理採伐和利用。一般根據用材林的樹種材種和木材生產條件(如木材的運輸距離等)劃分為若干林價區和林價級,制訂不同的林價標準。已經營的天然林的林價參照條件大致相同的人工林林價確定。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國家的林價是按木材的市場價格倒轉回來計算的,一般占木材市價的60%左右。在中國,林業部門在集體林區的木材收購價格中,就包含著看山價,但是沒有制訂歸物價部門管理的林價。為了鼓勵生產者積極造林、育林,國家曾幾次提高木材價格中的林價,已使林價在木材出廠價中所占的比重由50年代初的10%調整到當前的30%左右。

分類

中國的木材價格可分為 4個系列:
①按林產品類型劃分,有林價、原木(原條)價格、鋸材價格和木材加工產品價格。
②按木材價格管理形式劃分,有國家規定價格、企業自定價格、允許在一定幅度浮動的價格、議購議銷價格和集市貿易價格
③按價格在林業經濟管理工作中的特定用途劃分,有林業企業內部開展經濟核算所運用的一整套結算價格、林業計畫統計工作套用的不變價格和現行價格以及專門用來計算和反映林業經濟比例關係的理論價格(又稱基礎價格)。
④按林產品在流通過程的不同階段劃分,有收購價格、出廠價格(調撥價格)、銷售價格和零售價格。其中收購價格是一種初級市場價格,即木材從生產領域進入流通領域的第一個價格。它是制訂木材銷售價格和調撥價格的基礎。中國於1985年取消了國家對集體林區的木材派購任務,因而也取消了國家規定的木材收購價格,實行議購議銷。出廠價格指林業部門按國家計畫分配給國民經濟各部門的木材商品在國家規定地點交貨的價格。有兩種形式:一是由產地木材收購單位或林業部門向本系統內貯木場進行木材交庫的結算價格;另一種是國營林業企業在本系統內貯木場或制材廠向需材單位和銷區木材經銷單位交貨(木材)的價格。銷售價格指木材從流通領域進入消費領域的最終價格,由調撥價格加流通費用和盈利構成。中國在木材市場開放後,銷售價格在國家規定最高銷售限價的範圍內,受市場供求影響而上下浮動。 

體制改革

正在進行的木材價格管理體制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①確定木材理論價格。即實行林價制度,正確確定林價,計入木材生產成本。同時提高林業部門計價用的盈利率水平,使木材價格既能補償育林和森林採運的勞動消耗,又能保證林業擴大再生產的資金積累。
②國家對集體林區取消木材統購、派購任務,開放木材市場,改變流通體制中的不合理狀況,使原來木材價格統得過死的體系變為多種類的木材價格體系。
③調整木材與工業品之間的比價,特別是與主要工業材料的比價和與木材加工品的比價,以利於鼓勵發展木材代用品生產,節約使用木材。
④及時調整與世界木材價格關係密切的部分木材價格。
一些資本主義國家的林業經濟學者認為,木材與農產品一樣,土地的生產費用對其價格的形成具有規定性作用。又由於林業生產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自然因素,天然林的採伐生產費也將對木材市場價格帶來規定性作用。與糧食等生活必需品相比,木材價格的伸縮性較大。從一些林業已開發國家的情況看,由於木材需要量不斷增加,木材採伐地點越來越遠,以及勞動工資上漲、生產費用增高等原因,木材價格有上漲趨勢,且上漲幅度普遍超過一般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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