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劍大棒

木劍大棒,契丹行刑時所用器物。《遼史·刑法志》稱:“木劍大棒者,太宗(927—947)時制。木劍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寬宥則擊之。”依制,“木劍大棒之數三,自十五至三十。”會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賦調不均,以木劍背撻而釋之。”(卷4)遼興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寧故匿重囚及侍婢贓污,命撻以劍脊而奪其官。”(卷18)這是較輕的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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