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在2002.01.23由中國證監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
  • 頒布單位:中國證監會
  • 頒布時間:2002.01.23
  • 實施時間:2002.01.2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取得,第三章 從業人員行為規範,第四章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管理,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管理,規範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運作,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聘用期貨從業人員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指:
(一)期貨交易所;
(二)期貨經紀公司;
(三)期貨交易廳;
(四)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
(五)持有《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
(六)期貨投資諮詢機構;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從業人員包括:
(一)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期貨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期貨交易所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從事交易、結算、交割、財務、稽查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四)期貨經紀公司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從事客戶開發、執行委託、結算、合規審查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五)期貨交易廳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期貨交易廳業務的專業人員;
(六)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分析、諮詢業務的人員;
(七)期貨交易所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中從事期貨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八)持有《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企業中從事期貨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九)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廳、期貨經紀公司中的電腦管理人員;
(十)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進行資格確認的其他期貨從業人員。
第五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授予、管理及註銷。
中國期貨業協會依據本辦法及有關規定製定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規則,實行自律性管理。
第六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建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資料庫,進行資格公示。資格公示的具體辦法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
第七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對從業人員的管理應當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取得

第八條 申請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外,必須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組織的資格考試,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九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下列人員可以免於資格考試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一)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在期貨、證券或相關業務管理崗位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管理工作20年以上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條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時間和次數由中國期貨業協會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十一條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十二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組織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條件,由中國期貨業協會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十四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審核申請人的報考資格。
第十五條 對通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申請人,由中國期貨業協會頒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種類由中國期貨業協會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三章 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範: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得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欺詐客戶和內幕交易的行為;
(二)遵守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及會員管理規則、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和從事期貨業務機構的規章制度;
(三)恪盡職守,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自覺避免與客戶的利益衝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客戶得到公平對待;
(五)不得協助或者協同他人進行違法違規活動;
(六)服從中國期貨業協會的自律性管理;
(七)服從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
(八)遵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提高執業技能,以謹慎注意的態度執行業務,維護客戶的權益,保障市場穩健運行。

第四章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管理

第十九條 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連續3年未從事期貨業務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失效,由中國期貨業協會予以註銷。
第二十條 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不得聘用無《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作為期貨業務專業人員對外開展業務。
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可以聘用無《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作為期貨業務輔助人員,期貨業務輔助人員不能對外開展業務。
期貨業務輔助人員須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聘用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在聘用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期貨從業人員因死亡、辭職、退休或者被解聘等原因發生變動,所在機構應當在變動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期貨從業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所在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期貨業協會報告。
期貨交易所和持有《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的期貨從業人員有前款情形的,所在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中國期貨業協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每年組織期貨從業人員後續職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第二十五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從業人員資格實施年檢。年檢的具體辦法由中國期貨業協會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期貨從業人員不參加年檢或者不符合年檢規定條件的,不予通過年檢,由中國期貨業協會註銷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要求中國期貨業協會提供期貨從業人員的有關資料,查詢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資料庫。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期貨從業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中國期貨業協會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暫停期貨從業人員資格6個月至12個月;
(二)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並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三)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並永久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第二十九條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虛假或者誤導性材料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在3年內或者永久性拒絕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已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由中國期貨業協會撤銷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第三十條 期貨從業人員未按照規定辦理年檢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國期貨業協會撤銷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第三十一條 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違反有關從業機構的業務管理規定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由中國期貨業協會撤銷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並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第三十二條 期貨從業人員拒絕中國期貨業協會調查或者檢查的,由中國期貨業協會暫停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6個月至12個月;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並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三)、(四)、(五)、(六)、(七)項規定的機構聘用無《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者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備案、報告義務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從業人員違反中國期貨業協會自律性管理規則的,由中國期貨業協會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期貨從業人員受到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處分的,所在機構應當在10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修訂前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繼續有效,由中國期貨業協會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99年8月31日發布的《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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