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期貨行業在我國發展迅猛,但是隨之產生的問題更不可輕視,為了加強期貨行業和對期貨公司的規範管理和指導,國家特出台了期貨公司管理辦法,這有利於國家金融市場的規範和穩定,同時也有利於期貨公司風險控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 目的: 國家金融市場的規範和穩定
  • 好處:有利於期貨公司風險控制
  • 通過時間:2007年3月28日
基本信息,總 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基本信息

期 貨 公 司 管 理 辦 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43號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3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0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四月九日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期貨公司的經營活動,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
第四條 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占用期貨公司的資產或者挪用客戶保證金和其他資產,不得損害期貨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

第六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5人;
(二)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

第七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股東應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和淨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持續經營2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在最近2個會計年度內至少1個會計年度盈利;或者實收資本和淨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二)淨資產不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於淨資產的50%,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包括對期貨公司的出資在內的累計對外長期股權投資不超過自身淨資產。
(四)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五)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未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七)在近3年內作為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或者作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沒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八)其自然人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沒有被採取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屆滿已逾2年;沒有被撤銷證券、期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從業人員資格,或者自被撤銷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情形。
(九)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參股期貨公司的情形。

第八條

設立期貨公司,持有100%股權的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淨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股東不適用淨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淨資產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第九條

期貨公司有關聯關係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期貨公司有關聯關係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到100%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 設立期貨公司申請書;
(二) 公司章程草案;
(三) 經營計畫;
(四) 發起人名單及其審計報告;
(五) 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名單、簡歷和相關資格證明;
(六) 擬訂的期貨業務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
(七) 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檔案;
(八)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設立的期貨公司,可以從事商品期貨經紀業務;從事其他期貨業務的,還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資格。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四)具有從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的詳細計畫。
(五)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且運行狀況良好。
(六)高級管理人員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行政、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九)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期貨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比例超過50%,對出現上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已不在公司任職,且已整改完成並經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東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十一)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十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加蓋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和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三)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關於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決議檔案。
(四)申請日前2個月月末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及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的書面保證。
(五)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文本及執行情況報告。
(六)從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的計畫書。
(七)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運行情況報告。
(八)《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表》、《主要部門負責人情況表》和《從業人員情況表》。
(九)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1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控股股東的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
(十一)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和第(十一)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若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九)項規定的情形的,還應提供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出具的整改驗收合格的專項意見書。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一)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或者有關聯關係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
(二)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受讓股權,或者有關聯關係且合計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受讓股權。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擬變更的股權不存在被查封、凍結等情形;
(二)期貨公司與股東之間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貨公司不存在為股權受讓方提供任何形式財務支持的情形;
(三)涉及的股東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變更股權申請書;
(二)股東會關於變更股權的決議檔案;
(三)股權轉讓契約,以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書;
(四)變更後期貨公司股東股權背景情況圖;
(五)間接持有期貨公司5%及以上股權的自然人情況申報表;
(六)期貨公司關於變更後股東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係、期貨公司是否為股權受讓方提供任何形式財務支持的情況說明;
(七)擬增加出資額的股東的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做出的相關決議;
(八)擬增加出資額的股東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股東的基本情況報告;
(九)擬增加出資額的股東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股東的審計報告;
(十)擬增加出資額的股東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股東關於投資期貨公司的可行性報告和計畫;
(十一)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變更後註冊資本不低於所從事的期貨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二) 模擬計算的變更註冊資本後的淨資本和其他財務指標滿足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三)增加註冊資本的,擬增加出資或者受讓股權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期貨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變更註冊資本申請書;
(二)股東會關於變更註冊資本的決議檔案;
(三)股東變更出資的契約,以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書;
(四)變更註冊資本的詳細方案;
(五)模擬計算的變更註冊資本後的資產負債表、風險監管報表;
(六)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材料;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或者註冊資本,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係的股東擬持有期貨公司100%股權的,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任職資格。期貨公司應當向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 變更法定代表人申請書。
(二) 股東會關於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檔案。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 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證明。
(四)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變更住所,應當妥善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持倉,擬遷入的住所和擬使用的設施應當符合期貨業務的需要。期貨公司在中國證監會不同派出機構轄區變更住所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
(二) 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未發生重大風險事件;
(三)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變更住所,應當向擬遷入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變更住所申請書;
(二)變更住所的詳細計畫;
(三)擬變更後的住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檢驗合格證明;
(四)妥善處理客戶保證金和持倉的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未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近1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二)申請日前3個月符合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三)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四)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符合有關規定並有效執行;
(五)擬任負責人具備任職資格條件,業務崗位工作人員具備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六)業務崗位職責明確、分工合理,與營業部的經營計畫相適應;
(七)具有符合期貨業務需要的營業場所和設施;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向擬設立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設立營業部申請書;
(二)擬設立營業部的決議檔案;
(三)申請日前3個月月末的風險監管報表;
(四)營業部的管理制度文本;
(五)擬任負責人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或證明;
(六)擬任用從業人員名冊、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複印件;
(七)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檢驗合格證明;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營業部變更負責人的,擬任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格。
期貨公司應當向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關於變更負責人申請書和擬任負責人任職資格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營業部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持倉,擬遷入的營業場所和擬使用的設施應當滿足期貨業務的需要。
期貨公司應當向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變更營業部營業場所申請書;
(二)變更營業部營業場所的詳細計畫;
(三)對客戶保證金和持倉妥善處理的情況報告;
(四)擬變更後的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檢驗合格證明;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本辦法所稱期貨公司變更營業部營業場所僅限於在中國證監會同一派出機構轄區內變更營業場所。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營業部終止的,應當先行妥善處理該營業部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結清期貨業務並終止經營活動。
期貨公司應當向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 終止營業部申請書;
(二) 擬終止營業部的決議檔案;
(三) 關於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結清期貨業務並終止經營活動的情況報告;
(四)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申請停業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清退或轉移客戶。
期貨公司恢復營業的,應當符合期貨公司持續性經營規則。停業期限屆滿後,期貨公司仍未能恢復營業或者仍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註銷其期貨業務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停業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 停業申請書;
(二) 停業決議檔案;
(三) 關於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結清期貨業務的情況報告;
(四)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解散、破產的,應當先行妥善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結清期貨業務。
期貨公司被撤銷所有期貨業務許可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結清期貨業務;公司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名稱、營業範圍和公司章程等工商變更登記,存續公司不得繼續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期貨業務,其名稱中不得有“期貨”或者近似字樣。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破產、被撤銷期貨業務許可或者其營業部設立、變更、終止的,期貨公司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或者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的許可證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印製。許可證正本或者副本遺失或者滅失的,期貨公司應當在3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或者媒體上聲明作廢,並持登載聲明向中國證監會重新申領。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明晰職責、強化制衡、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場所等方面應當嚴格分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
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貨公司股東會、董事會任免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非法干預客戶保證金存管、交易、結算、風險管理、財務會計和營業部管理等經營管理活動。
期貨公司不得向股東做出最低收益、分紅的承諾;期貨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期貨經紀服務的,不得降低風險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期貨公司股東會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和表決。股東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期貨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日內通知期貨公司:
(一)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被凍結、查封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三)決定轉讓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承擔股東義務,可能造成期貨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被有權機關調查、採取強制措施;
(六)變更名稱;
(七)合併、分立或者進行重大資產、債務重組;
(八)被撤銷、接管、託管、關閉,或者解散、破產;
(九)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股權變更的情形。
期貨公司股東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期貨公司及其相關股東應當在5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期貨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前款第(五)項至第(八)項所列情形的,期貨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在5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全體股東,並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公司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二)擬更換董事長、總經理;
(三)財務狀況惡化,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四)客戶發生重大透支、穿倉;
(五)發生突發事件,對期貨公司和客戶利益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作出的整改通知、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等,期貨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2次會議。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的董事會除應當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並決定客戶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確保客戶保證金存管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各項要求;
(二) 審議並決定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條 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結算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和獨資期貨公司等應當設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在期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與期貨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
獨立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對期貨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維護客戶、期貨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期貨公司的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協助獨立董事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或監事,切實保障監事會和監事對公司經營情況的知情權。監事會或者監事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二條 期貨公司章程應當就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營活動時,違反董事會決定的公司經營計畫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制度或者其他董事會決議的行為,規定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與相應的責任追究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設首席風險官,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首席風險官發現涉嫌占用、挪用客戶保證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可能發生風險的,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董事會報告。
期貨公司擬解聘首席風險官的,應當有正當理由並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首席風險官不履行職責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責令更換。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係。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合理設定業務部門及其職能,建立交易、結算、風險管理、財務等崗位責任制度,對關鍵崗位及業務實施重點控制,確保前、中、後台業務分開。
期貨公司交易、結算、財務業務應當由不同部門和人員分開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風險管理部門或者崗位,管理和控制期貨公司的經營風險。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合規審查部門或者崗位,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稽核。
第四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營業部實行統一結算、統一風險管理、統一資金調撥、統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規範、完善的營業部崗位責任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
期貨公司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營業部,不得將營業部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第四章

經紀業務規則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並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期貨保證金存管等業務制度和流程,保持財務穩健並持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標準,確保客戶的交易安全和資產安全。
第四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專業的技能,勤勉盡責地執行客戶的委託,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期貨公司應當避免與客戶的利益衝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客戶利益優先。
第五十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員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第五十一條 客戶開立賬戶,必須出具中國公民身份證明或者中國法人資格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資格的合法證件,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期貨公司在為客戶開立賬戶前,應當向客戶出示《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由客戶簽字確認已了解《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內容,並簽訂期貨經紀契約。期貨公司不得為未簽訂《期貨經紀契約》的客戶開立賬戶。
《〈期貨經紀契約〉指引》、《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內容和格式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期貨經紀契約〉指引》及時更新《期貨經紀契約》格式文本,報中國期貨業協會審查備案,並報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期貨公司對外發布的廣告宣傳材料,應當自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的風險,在其營業場所備置期貨交易相關法規、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並公開相關期貨經紀業務流程、相關從業人員資格證明等資料供客戶查閱。
期貨公司應當在期貨經紀契約、本公司網站和營業場所提示客戶可以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其從業人員資格公示信息。
第五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為客戶申請交易編碼。期貨公司辦理客戶銷戶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期貨交易所申請註銷客戶的交易編碼。
第五十五條 客戶需要委託他人辦理下達指令、調撥資金等事項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契約中指定受託人及明確其受託許可權,約定聯絡方式、指令下達方式並預留受託人簽字。
第五十六條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網際網路等委託方式下達交易指令。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客戶應當填寫書面交易指令單;以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同步錄音;以計算機、網際網路等委託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適當的方式保存該交易指令。
第五十七條 期貨公司為客戶提供網際網路委託服務的,應當建立網際網路交易風險管理制度,並對客戶進行網際網路交易風險的特別提示。
第五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傳遞客戶交易指令。
第五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期貨經紀契約中約定風險管理的標準、條件及處置措施。
第六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每日交易閉市後為客戶提供交易結算報告。客戶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契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期貨交易所或者有結算業務資格的機構的結算結果對客戶進行當日結算,結算科目的內容、格式、處理方式和處理日期應當與期貨交易所保持一致。
期貨公司應當在期貨經紀契約、本公司網站和營業場所提示客戶可以通過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查詢服務系統,查詢期貨交易結算結果和有關期貨交易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一條 客戶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契約約定的時間內向期貨公司提出書面異議;客戶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無異議的,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契約約定的方式確認。客戶既未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確認,也未在期貨經紀契約約定的時間內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易結算報告內容的確認。
客戶有異議的,期貨公司應當在期貨經紀契約約定的時間內予以核實。
第六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制定並執行錯單處理業務規則。
第六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客戶資料檔案,除依法接受調查和檢查外,應當為客戶保密。
第六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制度。期貨公司應當將客戶的投訴材料及處理結果存檔。
第六十五條 期貨公司之間或者期貨公司與客戶之間發生期貨業務糾紛的,可以提請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調解處理。
第六十六條 客戶與期貨公司的委託關係終止的,應當辦理相關的銷戶手續。期貨公司不得將客戶未註銷的資金賬號、交易編碼借給他人使用。
第六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交易、結算、財務數據的備份制度。
有關開戶、變更、銷戶的客戶資料檔案應當自期貨經紀契約終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錯單記錄、客戶投訴檔案以及其他業務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0年。
期貨公司以電子數據方式保存或者備份相關資料的,應當確保電子數據的真實、可靠,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數據被篡改、損毀,保存的電子數據資料應當能隨時轉化為紙質形式。
第六十八條 期貨公司可以委託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機構從事中間介紹業務。

第五章

客戶資產保護
第六十九條 期貨公司存管的期貨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除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劃轉客戶保證金外,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期貨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保證金和充抵保證金的其他資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保證金和充抵保證金的其他資產。
客戶的保證金應當與期貨公司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分別管理。
第七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依法批准的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期貨保證金賬戶。
期貨公司開立、變更或者撤銷期貨保證金賬戶的,應在當日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備案,並通過規定的方式向客戶披露期貨保證金賬戶開立、變更或者撤銷情況。
客戶應當將保證金存入期貨公司通過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網站披露的期貨保證金賬戶。
期貨保證金賬戶是指期貨公司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的用於存放和管理客戶保證金的專用存款賬戶,包括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所在地開立的、用於與期貨交易所辦理期貨業務資金往來的專用資金賬戶。
第七十一條 期貨公司存管的客戶保證金應當全額存放在期貨保證金賬戶和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內,嚴禁在期貨保證金賬戶和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之外存放客戶保證金。
第七十二條 客戶應當向期貨公司登記以本人名義開立的用於存取保證金的期貨結算賬戶。
期貨公司和客戶應當通過備案的期貨保證金賬戶和登記的期貨結算賬戶轉賬存取保證金。
第七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及時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信息。
第七十四條 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未能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有關期貨保證金信息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要求將期貨保證金轉存至其他符合規定的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
第七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則,使用自有資金繳存結算擔保金、結算準備金,並維持最低數額的結算準備金等專用資金,確保客戶期貨交易的正常進行和客戶保證金的安全。
第七十六條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造成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墊付,不得占用其他客戶的保證金。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報送年度報告、月度報告等有關資料。
期貨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年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當對月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
在期貨公司年度報告、月度報告上籤字的人員,應當保證報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對報告內容有異議的,應當註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第七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下列機構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報送與期貨公司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等相關的資料:
(一)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二)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
(三)為期貨公司提供相關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
第七十九條 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期貨公司應當自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定期向全體股東、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報告相關交易情況,並定期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相關交易情況。
第八十條 發生下列事項之一的,期貨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一)變更名稱、公司章程;
(二)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股權變更;
(三)作出終止業務等重大決議;
(四)任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分工發生變更;
(五)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的,期貨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發生的後果以及應對方案或者措施。
第八十一條 期貨公司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說明理由。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理由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不適合從事期貨公司審計業務的,可以要求期貨公司予以更換。
第八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公開披露其基本情況、經營管理狀況等有關信息。
第八十三條 有關機構和個人報送、提供或者披露的資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八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組織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或者營業部實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檢查。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對轄區內期貨公司或者營業部實施現場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
第八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期貨公司或者營業部的經營管理、業務活動、財務狀況等進行檢查:
(一)詢問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二)查閱、複製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
(三)查詢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的期貨保證金賬戶;
(四)檢查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的交易、結算及財務等電腦系統。
第八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期貨公司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其聘請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評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見:
(一)期貨公司的年度報告、月度報告或者臨時報告等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違反有關客戶資產保護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或者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三)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期貨公司應當配合有關中介服務機構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
第八十七條 期貨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為期貨公司提供相關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涉嫌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與其負責人以及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
第八十八條 期貨公司或其營業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部門或者崗位設定存在較大缺陷,關鍵業務崗位或者人員缺位或者未履行應有職責等情況,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
(二)期貨經紀業務規則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風險管理或者內部控制等存在較大缺陷,經營管理混亂,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或者客戶交易安全;
(三)期貨結算業務規則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可能損害其他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不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或者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可能影響客戶資產安全;
(五)未按規定實行營業部統一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六)未按規定委託中間介紹業務,業務活動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七)交易、結算或者財務系統存在重大缺陷的,可能造成有關數據失真或者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八)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出現停業、重大風險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情況,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治理或者持續經營;
(九)存在可能影響財務穩健狀況的糾紛、仲裁、訴訟;
(十)報送、提供或者出具的有關報告、材料或者信息等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
(十一) 不符合其他持續性經營規則規定或者出現其他經營風險的情形。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經營條件的期貨公司營業部,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依法關閉該營業部。
第八十九條 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任何個人或者單位及其關聯人擅自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或者通過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成為期貨公司股東,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其限期轉讓股權。
該股權在轉讓之前,不具有表決權、分紅權。
第九十條 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占用期貨公司的資產,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
(二)直接任免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非法干預期貨公司經營管理活動;
(三)股東未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四)報送、提供或者出具的有關報告、材料或者信息等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
因前款情形致使期貨公司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任何個人或者單位及其關聯人擅自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或者通過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成為期貨公司股東,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單處或者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二條 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接受未辦理開戶手續的單位或者個人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或者將客戶的資金賬號、交易編碼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給予警告,單處或者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不按照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提供或者出具的報告、材料、意見不完整,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單處或者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四條 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處罰:
(一) 未按照規定將客戶保證金與期貨公司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分別管理;
(二) 未按照規定繳存結算擔保金、結算準備金,或者未維持最低數額的結算準備金等專用資金;
(三) 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的期貨交易降低風險管理要求,侵害其他客戶合法權益;
(四) 以合資、合作、聯營方式設立營業部,或者將營業部承包、出租給他人,或者違反營業部集中統一管理規定;
(五) 在期貨保證金賬戶和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之外存放客戶保證金;
(六) 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的信息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重大遺漏;
(七) 占用客戶保證金;
(八) 違反中國證監會有關結算業務管理規定,利用結算業務關係損害其他期貨公司及其客戶合法權益;
(九) 違反規定委託中間介紹業務,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十) 違反中國證監會有關風險監管指標規定;
(十一) 拒不配合、阻礙或者破壞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管理;
(十二) 違反有關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規定;
(十三) 違反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五條 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處罰:
(一) 發布虛假廣告或者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交易;
(二) 不按照規定變更或者撤銷期貨保證金賬戶,或者不按照規定的方式向客戶披露期貨保證金賬戶信息。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參股期貨公司的,適用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
第九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5月17日發布的《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7號)、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設立、變更、終止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4〕41號)、《關於期貨經紀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股東或者股權結構、住所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4〕42號)、《關於期貨經紀公司設立、解散、合併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4〕46號)、《關於期貨經紀公司股東資格及相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5〕15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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