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擔保品公司債券

有擔保品公司債券亦稱“抵押公司債券” (Mortgage bonds) 指 以舉債公司的某些資產的留置權作為擔保而 發行的公司債券。在這種債券的發行契約 中,應具體載明擔保品的詳細資訊,擔保品 的市價應該超過債券發行額,超過部分應略 大於或相當於合理的安全邊際。如果公司違反了債券契約的規定,代表債券持有者利益的受託管理人可以變賣擔保品,用所得的款 項償付債券。若是變賣擔保品所得款項少於 流通在外的債券總額時,對其不足額的求償 權來說,該種債券持有人將成為一般債權 人。有擔保品的公司債券按抵押的資產不 同,可以分為不動產抵押公司債券、動產抵 押公司債券和抵押信託公司債券。

不動產抵 押公司債券是以土地、房屋、建築物等不動 產作為擔保品發行的債券。動產抵押公司債 券是以貨物、商品、在產品、租賃權等非不 動產作為擔保品發行的債券。抵押信託公司 債券則是以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債券、公 債、股票等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發行的債 券。最常見的抵押信託公司債券,是由控股公 司發行的,以保有其他附屬公司的有價證券 作為其主要資產。工、商業公司和公用事業公 司則多發行不動產或動產抵押公司債券。有 時某些舉債公司用同一資產作多次擔保而發 行抵押公司債券。這時,可按債權人留置權 的優先順序,依次分為“第一抵押債券”、 “第二抵押債券”等。在這種情況下,舉債 公司萬一不能履行償債業務而被取消擔保品 的贖回權時,資產變賣所得,要優先償還 “第一抵押債券”持有人,如有餘額,再依 次償還“第二抵押債券”和“第三抵押債 券”持有人。這種以相同擔保品多次抵押發 行的債券,顯然不受投資者的歡迎,公司因 而很少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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