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徵無解

賦役制度用語。清制,州縣經征官徵收地丁錢糧,例有額徵之數及緩徵、帶徵、留支之數,餘數則解司交庫。若經征官催征不力,以致民間拖欠過多,或遇荒歉之年緩徵、蠲免,所征之額全部留存尚不抵應留備支之數,即謂之有徵無解。或經征官雖已徵收而遲延不解交司庫,亦稱為有徵無解。若此,則經征官例應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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