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開採

有償開採是國家對開採礦產資源的國營、集體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徵收稅和費用的制度。中國曾實行無償開採制度,1980年起開始對從事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資源開發徵收資源稅。起征點為銷售利潤的12%,累進計算。採取分期予繳、年終結算的辦法徵收。1986年施行的礦產資源法規定,除繳納資源稅以外,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補償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有償開採
  • 定義:國家對開採礦產資源的國營、集體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徵收稅和費用的制度
有償契約是“無償契約”的對稱。當事人雙方都享有契約規定的權利,同時償付一定代價的契約。在這類契約中,雙方當事人各因自己的給付,而取得一定的財產利益。例如買賣、租賃、承攬等。特點:(1)當事人雙方都互為給付。(2)所為的給付有財產內容。契約的這種分類,其法律意義在於確定當事人履行契約義務時的注意程度及其違約責任的大小。有償契約的債務人的注意程度比無償契約為重。無償契約的義務人比有償契約義務人的違約責任要輕。有償契約與雙方契約不同,前者是從雙方當事人是否因給付而取得財產利益著眼,後者則是從雙方當事人是否負擔具有對價關係的債務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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