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三公”經費預算公開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範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三公”經費:指納入中央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包括中央部門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公務用車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檔案全文
一、部門職責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範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審案件。
(四)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審案件。
(五)依法核准死刑案件。
(六)受理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七)依法審判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八)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九)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十)對審判過程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作出司法解釋。
(十一)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十二)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十三)組織、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辦理司法協助事項。
(十四)對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五)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
(十六)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主管部門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十七)領導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八)組織各級人民法院同外國和港澳台地區司法界、國際組織的司法交流活動。
(十九)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二十)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屬單位和社會團體。
(二十一)承辦其他應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二、機構設定
最高人民法院單位構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本級及國家法官學院、中國套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報社、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機關服務中心、人民法院信息技術服務中心等所屬企事業單位。
三、《“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表》
“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表
2015年預算數
2015年預算執行數
2016年預算數
合計
因公出國(境)費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公務接待費
合計
因公出國(境)費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公務接待費
合計
因公出國(境)費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公務接待費
小計
公務用車購置費
公務用車運行費
小計
公務用車購置費
公務用車運行費
小計
公務用車購置費
公務用車運行費
1625.84
462
827.77
827.77
336.07
1625.84
462
827.77
827.77
336.07
1625.84
462
827.77
827.77
336.07
註:2015年度預算數、2015年預算執行數、2016年預算數均為當年財政撥款預算。
四、2016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堅持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最高人民法院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提高“三公”經費預算約束力,嚴格控制2016 年“三公”經費預算規模。2016年財政撥款安排“三公”經費預算1,625.84 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462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827.77萬元、公務接待費336.07 萬元,與2015年預算數、2015年預算執行數持平。
五、名詞解釋
“三公”經費:指納入中央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包括中央部門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公務用車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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