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鹹陽愛心總公司與鹹陽愛心總公司1930名傳銷員傳銷糾紛如何適用[1998]38號通知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鹹陽愛心總公司與鹹陽愛心總公司1930名傳銷員傳銷糾紛如何適用[1998]38號通知的復函》在1999.04.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鹹陽愛心總公司與鹹陽愛心總公司1930名傳銷員傳銷糾紛如何適用[1998]38號通知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9.04.06
  • 實施時間:1999.04.06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陝民終字第58號關於鹹陽愛心總公司與鹹陽愛心總公司1930名傳銷員傳銷糾紛案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依照國務院有關檔案的規定和我院[1998]38號通知精神,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認定和處罰,當事人之間因傳銷行為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將此類糾紛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對於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傳銷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下發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一審和二審案件,也應當依照上述規定辦理,但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各方當事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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