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革命軍人與轉業軍人離婚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革命軍人與轉業軍人離婚問題的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3年06月12日發布,自1953年06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3年06月12日
  • 實施日期:1953年06月12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軍人婚姻
  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
你院(53)法行字第148號函收悉。關於所提革命軍人及轉業軍人的離婚問題,經我院研究後答覆如下:
一、多年無音訊的革命軍人之配偶提出離婚總政及本院系有關機關已訂出處理辦法,不久即可發下。
二、革命軍人與其妻子感情不合,不堪同居,而雙方親自到區自願登記離婚,無需原部隊之證明,即可發給其離婚證書。
三、革命軍人轉業到企業部門,申請與其妻離婚而其妻亦很同意者,只要雙方自願離婚,即可到當地區政府登記離婚,不必原機關證明。
四、今後諸如此類的請示,可報主省院或省分院不必逕呈本院。
附:
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函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革命軍人多年音訊沒有其妻提出離婚的婚姻案件,為了慎重處理起見都向各有關方面進行詢查軍人之下落,但軍妻思想工作很難做,他們認為是法院不給解決,所以大都是啼哭不走等待解釋,讓民政科給找住處,和婦聯會聯繫給予打通思想時才走,甚至有數次前來解決不了的就要尋死,總之多年無音訊的很難給予解釋。對於有音訊的革命軍人,其軍人在部隊申請要求與其妻離婚的經傳女方亦很同意,但因無軍人在職部隊證明信件,為了慎重不出偏差便同軍人政治機關聯繫取得證明後即行合理判決離婚,這樣做故延長了時間,引起兩當事人的不滿說:我們同願離婚一定是要部隊手續。這樣解決感覺較為妥善(但要給女方詳加解釋)除上舉外,現有兩個不好解決的問題:
一、對於軍人請假或因工過路回家因和自己女人感情不合不能同居,雙方親自到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兩願離婚者是否還要部隊的證明信件,如要的話雙方就不滿說:我們親自登記離婚不要部隊證明信件。像兩人親自離婚的如再要部隊的證明時間一定要延長,故使雙方都不安心與生產。
二、轉業到企業部門的軍人親自來信數次申請要與其妻離婚,其妻亦很同意但沒有該企業部門的證明信件,是否可以不要該企業部門證明而迅速給予離婚。以上問題希參閱後請指導我院怎樣處理較為妥當為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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