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所有權人將他人房屋投資入股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所有權人將他人房屋投資入股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在1987.02.2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所有權人將他人房屋投資入股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7.02.23
  • 實施時間:1987.02.23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6)川法民示字第6號《關於非所有權人將他人房屋投資入股案件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你院調查了解,曹桂芳在銅梁縣平灘街上有鋪面房計67.65平方米。1964年其侄女曹碧玉擅自將該鋪面房折價120元投資入股,並領取股息,直至“文化大革命”中斷。該房現由銅梁縣供銷社平灘區綜合商店使用。1979年曹桂芳得知此情況後,向當地政府申請落實房屋產權。1983年5月,平灘區區公所決定將鋪面房退還給曹桂芳,因縣供銷社對該決定堅持異議,房未退成。曹桂芳遂向銅梁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自有房屋的所有權。
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對本案的處理意見,即曹碧玉擅自將曹桂芳的房屋入股是一種侵權行為,非產權人的入股屬無效的民事行為,人民法院應依法保護曹桂芳的房屋所有權。
此復
198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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