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等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等問題的復函》在1990.08.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等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08.13
  • 實施時間:1990.08.13
勞動部保險福利司:
你司勞險司函字(1990)23號函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
一、關於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是否可以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應否計入家庭人口的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嬰兒自出生時起,即為父母的直系親屬,是家庭中的一員,由父母撫養至獨立生活時止,這既是子女在法律上享有的權利,也是既存的事實。因此,將超生子女排除於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和家庭人口之外的作法,僅就法律而言,似缺依據。
二、關於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是否可計入家庭人口,享受生活困難補助,以及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後是否可按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費、撫恤費、救濟費等待遇的問題。由於(一)所述理由,原則上似以認可超生子女有權享受上述待遇為妥,但應與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情況有所區別,尤其對申請困難補助的情況應從嚴掌握。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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