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

現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建法函〔2012〕102號)轉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對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性質:通知
簡介,規定,

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規定

現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建法函〔2012〕102號)轉發你們,請參照執行,並在執行中注意如下問題:
一、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中,既要依法履行強制執行職責,又要尊重房屋登記機構依法享有的行政權力;既要保證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也要防止“違法建築”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房屋通過協助執行行為合法化。
二、執行程式中處置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時,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暫時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載明待房屋買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關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後,由房屋登記機構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後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
三、執行法院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房屋登記機構認為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並作出書面說明的,執行法院應在30日內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參照行政規章,對其說明理由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撤銷或變更《協助執行通知書》並書面通知房屋登記機構;理由不成立的,書面通知房屋登記機構限期按《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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