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

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3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12.01
  • 實施時間:2000.12.08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號《關於在實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的車輛買賣契約履行過程中購買方使用該車輛進行貨物運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出賣方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契約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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