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結合基層普選選舉人民陪審員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結合基層普選選舉人民陪審員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3年02月11日發布,自1963年02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63年02月11日
  • 實施日期:1963年02月1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審判組織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我國各級人民法院1955年以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實行了人民陪審員制度。實踐證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對於吸引人民民眾參與國家管理和監督法院的審判工作,密切人民法院與民眾的聯繫,提高辦案質量,都起了良好的作用。各級人民法院對於此項制度,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堅決貫徹執行。這就是說,除了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以外,都必須有人民陪審員直接參加審判。少數人民法院,由於怕麻煩,或者認為人民陪審員不起作用,在審理應當實行陪審的案件時,不通知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這是違法的,應予糾正。各地的人民陪審員,一般都是在選舉基層人民代表的同時,結合進行選舉的。現在,各地基層人民代表的選舉,即將進行,各地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的任期,一般都已期滿,在基層普選的同時,人民陪審員的選舉工作,也應結合進行。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高級人民法院應即根據各地具體情況,提出改選人民陪審員的計畫,報請同級黨政領導批准,在下達有關檔案時,把人民陪審員的選舉工作,列為基層選舉工作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並督促所屬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做好此項工作。如果省、市、自治區人民委員會,關於基層選舉工作的指示已經下達,則請作為補充通知。
二、基層人民法院應根據歷年來的審判實際經驗和當前工作需要,提出人民陪審員的名額,但注意名額不要過多,報經同級黨政領導批准。
三、城、鎮的人民陪審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為宜,如果基層選舉已經結束,可以由基層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農村和牧業區的人民陪審員的選舉方法,由各地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
經過選舉的人民陪審員的任期,一律定為兩年。
四、在確定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時,要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要切實注意城市、鄉村、機關、廠礦、學校、團體的代表性和廣泛性,同時,婦女和少數民族的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應占適當的比例。
原來的人民陪審員,可以連選連任。
五、為了確保人民陪審員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各高級人民法院必須及時擬出選舉人民陪審員宣傳提綱,經黨委批准後,請求同級人民委員會列入基層普選檔案中,一併下達。
六、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可以採取臨時邀請的辦法,也可以通知基層法院選出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不要單獨布置選舉。
七、選舉人民陪審員工作結束後,各高級人民法院應將此項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總結,並報告我院。同時,對新選出的人民陪審員,如何進行學習,也望及時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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