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春林與銀川鋁型材廠有獎儲蓄存單糾紛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春林與銀川鋁型材廠有獎儲蓄存單糾紛一案的復函》在1995.01.0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春林與銀川鋁型材廠有獎儲蓄存單糾紛一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1.01
  • 實施時間:1995.01.01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寧高法〔1995〕1號《關於王春林與銀川鋁型材廠有獎儲蓄存單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銀川鋁型材廠因經濟困難,欠工人的工資無法發放,就將購買的有獎儲蓄存單等值頂替工資發放給職工。鋁型材廠明知該獎券中獎率為100%,在發放時未對中獎權利進行約定,說明其已將中獎權利一同轉移。王春林領取的獎券中了一等獎,獲得獎金一萬元應歸其所有。因此,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第一種意見,即王春林合法取得獎券,獎金一萬元應歸王春林所有。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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