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犯人死亡檢驗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犯人死亡檢驗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3年12月14日發布,自1963年12月1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63年12月14日
  • 實施日期:1963年12月1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刑訴綜合規定與解釋
  山東、安徽、四川、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們來文請示的關於犯人死亡檢驗的問題,經我們研究後,現答覆如下:
(一)犯人死亡檢驗工作,仍應按照勞動改造條例規定由人民法院進行檢驗的原則辦理。但在執行中,由於受人力的限制,可以考慮採取一些臨時的、變通的辦法。對於犯人的正常死亡,法院只就死亡的犯人的醫療鑑定進行審查即可,不再派人前往勞改單位進行檢驗;但對犯人的非正常死亡,應由法院派人前往勞改單位進行檢驗。
(二)法院對正常死亡的犯人的醫療鑑定進行審查,和對非正常死亡的犯人進行檢驗的手續和具體辦法,請你們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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