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201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16〕5號印發《關於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基本要求;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促進京津冀地區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建立健全京津冀法院工作聯絡機制,提升司法服務保障的能力和水平3部分18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 印發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 文號:法發〔2016〕5號
  • 印發時間: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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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

201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法發〔2016〕5號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和《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的戰略部署,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基本要求
1.充分認識京津冀協同發展國家戰略的重大意義,增強人民法院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責任感與使命感。京津冀協同發展,是一項重大國家戰略,對於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是人民法院肩負的重大政治責任和光榮歷史使命。京津冀三地法院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自覺性、主動性。
2.準確把握服務和保障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基本要求,找準切入點、結合點、著力點。要按照《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目標、方向、思路和重點,特別是圍繞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最佳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 推動交通一體化、生態環境保護、產業升級轉移三大重點領域率先取得突破,大力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統籌推進協同發展相關任務,持續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等具體目標,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妥善審理、執行各類案件,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積極適應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司法需求,切實增強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能力、水平和實效。堅持黨的領導,緊緊依靠京津冀黨委、政府,積極運用社會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共同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促進發展。堅持能動司法、協同司法,創新司法理念,不斷改革和完善適應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司法體制機制。增強大局意識,在協同發展中謀劃人民法院工作,對京津冀協同發展中涉及到的司法問題,提前預判,早做研究,及時應對,妥善處理,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促進京津冀地區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
4.依法懲罰京津冀地區破壞社會穩定、經濟發展、金融安全、生態保護的各種犯罪。依法懲罰阻撓破壞承接非首都功能重大項目建設的犯罪,確保重點建設項目的順利開展;依法懲罰破壞市場秩序、侵犯智慧財產權和侵吞、挪用企業資金等經濟犯罪,保障產業轉移升級;依法懲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電信詐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金融領域犯罪,維護投資環境和金融秩序;依法懲罰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犯罪和環境資源監管失職瀆職犯罪,促進京津冀地區綠色發展。
5. 依法審理涉及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民商事案件。圍繞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及時審理因部分企業搬遷和區域性物流基地、區域性專業市場外遷引發的租賃契約、補償安置、勞動爭議糾紛等案件,依法審理因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淘汰落後產能引發的企業重組、破產、強制清算、股東權益糾紛等案件,促進京津冀產業最佳化升級和產業園區建設。
6. 依法審理涉及公共服務、扶貧脫貧的民生案件。圍繞疏解公共服務功能,妥善審理京津冀公共服務領域的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社會保障等涉民生案件,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權益,促進就業創業、教育公平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重視對京津冀地區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所涉案件的審理,促使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推進實現共享發展。
7. 依法保障京津冀地區金融創新、金融安全。密切關注金融政策、新型融資方式對京津冀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依法審理民間借貸、網際網路金融等區域性金融案件,保護金融債權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促進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難題,維護金融創新與金融安全,推進金融創新運營示範區的健康發展。注意從司法角度發現和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8. 進一步加大京津冀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力度。加強對京津冀高科技、新能源、新領域、知名品牌以及文化創新產業的司法保護,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對激發社會創新動力、創造潛力和創業活力的獨特保護、促進作用,營造有利於新興產業孵化發展、知名品牌的培育和保護以及文化藝術保護、傳承、創新的良好法治環境。依法審理好涉及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案件,保護創新成果,推動科技創新,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9.依法審理礦產資源、污染環境等環境資源類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大力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妥善處理好環境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開發資源與節約資源之間的關係。堅持預防性和恢復性司法理念,依法引入第三方治理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責任承擔方式,確保環境恢復效果,推動京津冀生態文明建設、低碳循環經濟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10. 依法審理海事案件和海洋環境污染等案件。充分發揮天津海事法院專業性及跨區域管轄的獨特優勢,通過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促進京津冀地區對外開放、自貿區建設,推動海運、物流、倉儲等行業發展,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障互利共贏開放戰略和海洋強國戰略實施,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11.依法審理京津冀協同發展中的行政案件。通過審理因京津冀交通一體化建設、城市功能區建設、市政公用設施、交通路網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住房改造、新居住區建設等引發的工商、稅務、土地、城建、交通、環保、勞動保障等方面的行政案件,依法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12.依法執行涉及京津冀協同發展中的重點項目和重點工程案件。充分運用法律規定的各種執行措施,上下聯動,多方協同,保障各項工作具體落實。積極開展涉金融執行積案清理,推進金融創新運營示範區的良性發展。加大對涉民生案件執行力度,提高司法救助數額和比例,增強執行案件辦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三、建立健全京津冀法院工作聯絡機制,提升司法服務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13.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聯席會議機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召集,京津冀三地法院參加。聯席會議下設日常工作機構,負責三地法院日常溝通、協調、會商、聯動等工作。聯席會議重點研究和解決京津冀協同發展中的重大司法事項、司法需求、司法政策和重大疑難法律適用問題,促進司法裁判尺度的統一。
14.加強京津冀三地法院在信息化軟體開發、平台建設和大數據套用等方面的合作。實現三地平台共建、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業務協同。推進京津冀三地訴訟服務和訴訟標準一體化,立案信息共享,建立統一協調的訴訟服務機制。實現京津冀三地法院視頻銜接,為遠程開庭、執行聯動、遠程接訪等業務提供技術保障。
15.進一步推動並不斷完善京津冀法院執行聯動協作。推動三地各級法院執行系統的縱向貫通,執行聯動單位的橫向聯網,實現三地執行指揮中心和財產網路查控系統有效對接和三地法院執行辦案的“同城效應”。在執行委託、執行協調、執行協助等方面加強配合,以有效遏制跨區域轉移財產、規避執行行為,最大限度地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惠共贏。
16. 積極探索特定類型案件集中管轄或專門管轄。結合京津冀三地法院自身審判特點,對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實行由特定法院集中管轄,充分發揮三地審判優勢資源,推動專業化審判,提高審判質量,統一裁判標準。積極探索智慧財產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生態環境保護案件集中管轄或專門管轄制度。進一步推進京津冀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集中審理跨區劃重大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試點工作。充分運用指定管轄、異地管轄、提級管轄制度,積極破解司法難題。
17.建立健全京津冀三地法院人員培訓和法官任職交流機制。積極推進三地法官統一培訓、學習和交流,實現人員資源互通互融。探索實行三地法官異地掛職、任職交流,努力實現三地法官司法能力共同提升。
18.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常態化調研協調機制。共同調研京津冀協同發展中的法律、司法問題,增強司法工作的系統性、針對性和及時性。通過調研工作,加強與京津冀地區政府法制部門、行政執法機關、信訪部門的聯繫,及時通報涉訴信訪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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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和《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的戰略部署,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2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全文共分3個部分、18條。將對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京津冀協同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和促進作用,進而通過優質高效的審判執行工作為京津冀協同發展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以發展理念為指導,以重點任務為抓手,以審判執行為重點,以協同司法為保障。
《意見》主要圍繞五大發展理念展開:在服務和保障創新發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懲罰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進一步加大對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力度,依法審理涉及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案件,保護創新成果,推動科技創新;在服務和保障綠色發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懲罰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犯罪,依法審理環境資源類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大力推進環境公益訴訟,推動京津冀地區生態文明建設、低碳循環經濟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依法審理海洋環境污染案件,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在服務和保障開放發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審理海事海商案件,促進京津冀地區對外開放、自貿區建設,推動海運、物流、倉儲等行業發展;在服務和保障共享發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審理民間借貸、網際網路金融等區域金融案件,保護金融債權和消費者權益,促進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加大對涉民生案件的執行力度,推進實現共享發展。《意見》以9個條文對人民法院審理各類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執行案件等作了具體規定。
《意見》要求京津冀三地法院要在三個方面下功夫:一要努力增強服務和保障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大局意識,在大局中謀劃法院工作,在案件處理中充分考慮對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影響。堅持依法審判,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發揮裁判的規範、引導作用,既促進協同發展國家戰略在京津冀地區的實施,又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二要緊緊把握服務和保障京津冀協同發展的目標、方向和原則,增強前瞻性、預見性,圍繞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最佳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推進京津冀交通一體化、生態環境保護和產業升級轉移,圍繞創新驅動發展,認真研究分析可能進入訴訟程式的案件,依法妥善處理相關矛盾糾紛,促進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作用的發揮,推動形成京津冀協同發展新格局;三要充分運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積極運用訴前調解,促進糾紛解決。特別是對於政策性、敏感性強的案件,要緊緊依靠當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解決;要尊重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權,支持、引導、鼓勵當事人通過調解、協調等方式解決糾紛;推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訴訟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努力實現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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