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抗訴案件受理費的幾個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抗訴案件受理費的幾個問題的批覆是1985年生效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4-04
【生效日期】1985-04-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抗訴案件受理費的幾個問題的批覆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3月22日請示的關於民事抗訴案件受理費的幾個問題,經研究,我們的意見如下: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在判決宣告後,原、被告雙方均提出抗訴的,抗訴案件受理費可由最先提交抗訴狀的當事人預交。
二、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案件,抗訴人預交的抗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對一、二審人民法院的全部訴訟費用,由原審人民法院根據重審處理結果,按照《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第條至第條的規定,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並在法律文書中予以註明。
三、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再行抗訴的,應當免交抗訴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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