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武都縣佛教協會與羅兆年、羅玉成、羅志民及武都縣城關鎮供銷服務公司房屋糾紛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武都縣佛教協會與羅兆年、羅玉成、羅志民及武都縣城關鎮供銷服務公司房屋糾紛案的批覆》在1987.08.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武都縣佛教協會與羅兆年、羅玉成、羅志民及武都縣城關鎮供銷服務公司房屋糾紛案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7.08.24
  • 實施時間:1987.08.24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民文(1987)2號《關於武都縣佛教協會與羅兆年、羅玉成、羅志民及武都縣城關鎮供銷服務公司房屋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你院報告所述,羅氏家族原有家佛殿一處,占地面積9分9厘,其中有大小佛殿各一座及土平房三間。1942年農曆正月,武都縣佛教協會與羅兆年、羅兆輝、羅龍氏簽訂了借用契約。契約載明:“武都佛教會無資借租羅氏家佛殿原有殿宇修補供佛,並在空地修蓋房舍。自契約之後,佛教會在內常常居住,羅氏戶內不得中途阻止強迫遷移。若佛教會於任何時期不願住居,自動遷移時,所有新舊殿宇及土木建築之類,佛教會情願無資繳還羅氏,不取分文代價。”契約簽訂後,佛教協會曾將小佛殿及三間土平房拆除,用其磚瓦木石及民眾募捐的資金,新建房屋十六間。土改時,對大佛殿及十六間房屋之產權沒有明確其歸屬。1958年佛教活動停止。1961年9月,武都縣房管所將上述房屋以公產進行登記管理。“文革”中,武都縣城關鎮供銷服務公司向房管部門承租了全部房屋,並將大佛殿拆除。1982年10月,武都縣人民政府落實宗教團體房屋政策,將十六間房屋發還給武都縣佛教協會。1984年後,羅兆年與其侄兒羅玉成、羅志民以無處居住為由,相繼占用8間房屋。為此,佛教協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研究,我們認為:1942年雙方當事人所訂契約,是在解放前土地私有時以家廟、宅基地為標的物的借用性質的契約。現在處理該契約履行中發生的糾紛,首先必須考慮土地所有制已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如果不顧土地所有制的變化,仍按原契約履行,既不符合現行政策法律,也不利於雙方當事人民事權利的行使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根據該案情況,契約再無限期地繼續履行已不可能,據此,雙方當事人原訂契約應予終止履行。但羅家基於原契約所享有的合法權益應依法予以保護,即應承認羅家對原有房屋的所有權,被武都縣城關鎮供銷服務公司拆除的大佛殿,應由該公司予以合理賠償;被武都縣佛教協會拆除的小佛殿及三間土平房應由佛教協會補償,即可以從現有的十六間房屋中補給相應間數,也可以折價補償。至於佛教協會增建、擴建的房屋,鑒於該房屋系屬民眾捐助所得所建,且按照契約,產權尚未轉移給羅家,故不能認為羅家已取得所有權,契約終止履行後,產權應歸佛教協會所有。羅家要求確認其產權,依法不予支持。在該案具體處理中,要注意根據具體情況,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儘可能調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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