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07月14日發布,自2006年07月1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6年07月14日
  • 實施日期:2006年07月1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民訴綜合規定與解釋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5)冀民一請字第一號《關於村民小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的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遵化市小廠鄉頭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組(以下簡稱第三村民小組)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組為當事人的訴訟應以小組長作為主要負責人提起。小組長以村民小組的名義起訴和行使訴訟權利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履行民主議定程式。參照《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三十條,小組長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人民法院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其小組長職務相應終止,應由村民小組另行推選小組長進行訴訟。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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