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9.06.25
  • 實施時間:1999.07.03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號《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如何定性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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