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桂蓮訴夏傳葉房屋糾紛一案管轄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桂蓮訴夏傳葉房屋糾紛一案管轄問題的批覆》在1986.11.1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桂蓮訴夏傳葉房屋糾紛一案管轄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6.11.14
  • 實施時間:1986.11.14
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7月15日(86)定民一字第07號關於指定管轄的請示報告收悉。從所附案卷材料看,李桂蓮與夏傳葉訟爭之房屋,座落在陝西省涇陽縣永樂店,似為李道清和李桂蓮所共有。李道清死後,被其現住定遠縣的外甥夏傳葉以“安葬舅父”為名,私自出典給張和平,典價1500元。李桂蓮得知後,向涇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以財物糾紛案移送你院,你院認為繼承案件應由遺產所在地涇陽縣人民法院受理,經協商未成,報請我院指定管轄。
經我們研究認為:本案訴訟的標的主要是房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條的規定,為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依法應由陝西省涇陽縣人民法院受理。現將原卷轉退陝西省涇陽縣人民法院。該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如需你院協助,請予積極辦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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