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的侵權人死亡其父母作為監護人能否成為訴訟主體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的侵權人死亡其父母作為監護人能否成為訴訟主體問題的函》在1990.01.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的侵權人死亡其父母作為監護人能否成為訴訟主體問題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01.20
  • 實施時間:1990.01.20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9)內法民字第8號《關於那木斯來起訴損害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認為,未成年人阿拉騰烏拉攜帶其父額爾登巴圖藏在家中的炸藥到那木斯來家玩耍,將炸藥引爆,炸毀那木斯來家房屋頂棚及部分家具。那木斯來以額爾登巴圖為被告要求賠償損失,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並依據民法通則及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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