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高法[2003]183號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高法[2003]183號請示的答覆》在2003.11.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高法[2003]183號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11.28
  • 實施時間:2003.11.28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2003]183號《關於擔保法生效前簽訂的保證契約沒有約定保證期限,主債務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的,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本院2002年8月1日下發的法[2002]144號《關於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44號通知)第一條中“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一語,系對當時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等四家資產管理公司所受讓債權的狀態描述,並非是適用該通知的必要條件。因此,對於“擔保法生效前簽訂的保證契約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限或約定不明確的”,只要“主債務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無論債權人是否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均不影響債權人依照144號通知規定,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第一種意見。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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