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將刑事案件判決書抄送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將刑事案件判決書抄送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通知》在1991.12.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將刑事案件判決書抄送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1.12.20
  • 實施時間:1991.12.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為了配合刑事案件當事人所在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促進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工作,今後,人民法院判決的刑事案件,應當在判決生效後,由作出終審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將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及時抄送當事人的所在單位。如當事人原無工作單位,可抄送其原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1991年12月20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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