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2000年6月27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0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6.30
  • 實施時間:2000.07.08
於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為依法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占犯罪案件,現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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