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安慶市康宅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楊新潮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複查一案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安慶市康宅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楊新潮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複查一案請示的復函》在2004.08.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安慶市康宅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楊新潮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複查一案請示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4.08.17
  • 實施時間:2004.08.17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2)皖民一監字第131號《關於安慶市康宅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楊新潮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複查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安慶市康宅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楊新潮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複查一案中的駁回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提起再審。
200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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