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通知在1992.11.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11.18
  • 實施時間:1992.11.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業經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將於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商法是調整海上運輸關係、船舶關係的基本準則,是人民法院審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法律依據。它的制定和實施,是我國海商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對於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海商法律制度,維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海上運輸事業和經濟貿易事業的發展,必將發揮重要作用。為了正確貫徹執行海商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海事法院及其抗訴審法院要抓緊時間,認真組織廣大審判人員學習海商法。海商法是根據中國國情和海上運輸的特點制定的一部特別民事法律。它以目前通行的國際公約為基礎,吸收體現國際慣例的民間規則,借鑑有廣泛影響的標準契約,因此,它是具有很強的國際性的國內法。我們不僅要逐章逐條地學好法律條文本身,還要學習有關國際公約,以便加深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將於明年初舉辦海商法培訓班,訓練海事審判業務領導骨幹。然後由各海事法院自己辦班,或採取以會代培的方式,把所有的海事審判人員培訓一遍。通過學習,使其深刻理解海商法條文的立法精神,準確掌握法律規定,抓住重點,學深學透。
二、各級人民法院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與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廣泛、深入地開展海商法的宣傳活動,使廣大人民民眾了解、遵守海商法,正確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主動履行民事義務,依法解決海事海商糾紛。宣傳海商法要突出重點,有針對性,講求實效。要把依法辦案同宣傳工作結合起來,通過審理典型案件,以案講法,擴大宣傳效果,真正使海商法深入人心。
三、海商法施行後,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執行。海商法施行後發生的海上運輸關係和船舶關係,審理時適用海商法。海商法施行前受理,施行後尚未審結的海事海商案件,或者海商法施行前發生的海上運輸關係和船舶關係,海商法施行後當事人起訴的,審理時應適用當時的有關規定;當時沒有規定的,可比照海商法處理。
四、海商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審結的海事海商案件,海商法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和按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適用原審審結時的有關規定。
五、在沿海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物運輸契約糾紛案件和在內河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六、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堅持嚴肅執法。海商法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對海事海商案件實體審理方面所作的規定、解釋,凡與海商法相牴觸的,今後不再適用。在貫徹執行海商法的過程中,要加強調查研究,對實施中遇到的適用法律的重要、疑難問題,要及時加以總結並報告我院,以便我院根據海商法的規定和立法精神,在總結海事審判經驗的基礎上,提出關於貫徹執行海商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2年11月18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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