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育費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育費的復函》在1993.04.0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育費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4.02
  • 實施時間:1993.04.02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姦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後給付的撫養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因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尚需進一步研究,就你院請示所述具體案件而言,因雙方在離婚時,其共同財產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還。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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