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償還任務尚未落實的企業破產申請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償還任務尚未落實的企業破產申請問題的通知》在2009.12.0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償還任務尚未落實的企業破產申請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9.12.03
  • 實施時間:2009.12.0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向我院請示是否受理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償還任務尚未落實的企業破產申請的問題,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自2007年6月1日起,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或轉貸款的有關企業申請或者被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受理。
上述企業在2007年6月1日之前已簽署轉貸協定但償還任務尚未落實的,應繼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法發[1997]2號)第三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法發[1997]2號檔案第三條應注意的問題的通知》(法函[1998]74號)的有關規定。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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