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中已確定承擔連帶責任的一方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數額的可直接執行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中已確定承擔連帶責任的一方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數額的可直接執行問題的復函》在1996.03.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中已確定承擔連帶責任的一方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數額的可直接執行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03.20
  • 實施時間:1996.03.20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1995]93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報告中的第二種意見。我院法經[1992]121號復函所指的追償程式,針對的是判決後連帶責任人依照判決代主債務人償還了債務或承擔的連帶責任超過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情況。而你院請示案件所涉及的生效判決所確認的中國機電設備西北公司應承擔的連帶責任已在判決前履行完畢,判決主文中已判定該公司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數額,判決內容是明確的,可執行的。據此,你院可根據生效判決和該公司的申請立案執行,不必再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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