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和執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通知

2016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6〕334號印發《關於依法審理和執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通知》。該《通知》分積極貫徹落實中央精神,依法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統一嚴格執法,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妥善審理契約糾紛案件,保護合法交易;依法妥善審理權益糾紛案件,保護合法投資利益;依法妥善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依法妥善審理融資糾紛案件,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依法妥善審理勞動糾紛案件,降低企業用工成本;依法審慎採取強制措施,保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8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和執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通知
  • 印發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 文號:法〔2016〕334號
  • 印發時間:2016年9月2日
簡述,通知,

簡述

2016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審理和執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通知》。

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和執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通知
法〔2016〕3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公有制經濟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既利當前又惠長遠,對穩增長、保就業具有重要意義,也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意識,深刻認識開展好當前形勢下涉民間投資民事商事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為切實抓好涉民間投資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現就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積極貫徹落實中央精神,依法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
非公有制經濟是穩定經濟的重要基礎,是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是技術創新的重要主體,是金融發展的重要依託,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對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提出了明確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精神,充分發揮民事商事審判職能作用,堅持保護產權、契約自由、平等保護、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誠實守信、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一六大原則,依法化解民間投資中的各類矛盾糾紛,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服務“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
二、統一嚴格執法,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商事案件時,要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益,堅持各類市場主體的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為各種所有制經濟提供平等司法保障。堅持訴訟地位平等,公有制經濟主體與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享有相同的訴訟權利,承擔相同的訴訟義務。堅持法律適用平等,公有制經濟主體與非公有制經濟主體適用相同的交易規則,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堅持法律責任平等,公有制經濟主體和非公有制經濟主體都必須遵守法律,違反法律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三、依法妥善審理契約糾紛案件,保護合法交易
及時審理與民間投資相關的買賣、借款、建築、加工承攬等契約糾紛案件,正確劃分當事人契約責任,保護各類投資主體的合法權利。正確處理意思自治與行政審批的關係,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契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儘量促使契約合法有效。要正確理解、識別和適用契約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嚴格限制認定無效的範圍。當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契約的,應當嚴格依照契約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審查契約是否具備解除條件,防止不誠信一方當事人通過解除契約逃避債務。
四、依法妥善審理權益糾紛案件,保護合法投資利益
充分發揮民事商事審判職能,理順產權關係,既要依法保護公有制經濟,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也要防止超越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不當損害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正當權利。對產權有爭議的掛靠企業,要在認真查明投資事實的基礎上明確所有權,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財產。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審理企業改制糾紛案件,準確界定產權關係,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妥善審理涉及境外投資案件,保障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實施“走出去”戰略,擴大對外投資。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妥善審理各類股東資格糾紛案件,依法維護實際出資的非公有制經濟股東的合法權益。依法審理股東的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請求確認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等糾紛案件,維護各類投資主體的股東權益。通過股權轉讓糾紛案件的審理,暢通股權轉讓渠道,依法保障各類投資主體退出公司的權利。在審理公司債權人請求公司償還債務的糾紛案件時,依法區分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家庭共有財產,正確認定公司的責任財產,防止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將股東個人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用於償還公司債務,切實維護非公有制經濟股東的合法權益。
五、依法妥善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
充分運用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手段,加大對各種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懲治力度。妥善審理技術改造升級過程中引發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契約糾紛案件,鼓勵非公有制經濟主體通過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實現產業升級,提升核心競爭力。及時受理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依法制裁各種形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障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加強反壟斷案件的審理,依法制止占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者濫用壟斷地位,嚴格追究違法壟斷行為的法律責任,為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提供競爭高效公平的市場環境。
六、依法妥善審理融資糾紛案件,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依法審理涉及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金融借款、融資租賃、民間借貸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多渠道融資。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的最新發展,正確認定新型擔保契約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融資擔保能力。正確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統一規範的金融體制改革範圍內,依法保護民間金融創新,促進民間資本的市場化有序流動,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嚴格執行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標準,對商業銀行、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要區分正常的借貸行為與利用借貸資金從事違法犯罪的行為,既要依法打擊和處理非法集資犯罪,又要保護合法的借貸行為,依法維護契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高利率導致的洗錢、暴力追債、惡意追債等犯罪嫌疑的,要及時將相關材料移交公安機關,推動形成合法有序的民間借貸市場。
七、依法妥善審理勞動糾紛案件,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繼續堅持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企業生存發展並重的理念,堅持保護勞動者權益和企業生存發展的有機統一,努力找準利益平衡點,把保護勞動者眼前利益、現實利益同保護勞動者長遠利益、根本利益結合起來。要根據企業能否適應市場需要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好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最佳化勞動力要素配置。對暫時存在資金困難但有發展潛力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儘量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鼓勵勞動者與企業共渡難關;對因產能過剩被倒逼退出市場的企業,要防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權益的惡意侵害,加大審判和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力度,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權益;對地區、行業影響較大的產業結構調整,要提前制定勞動爭議處置預案,形成多層次、全方位的協同聯動機制和糾紛化解合力。要保護企業的各種合法用工形式,平衡勞動者和企業之間的利益,降低企業用工成本,提高企業的產業競爭力。要依法保護勞動者創業權利,注重引導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促進形成以創業帶就業的新機制。
八、依法審慎採取強制措施,保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平等對待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不因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所有制性質不同而在執行力度、執行標準上有所不同,公正高效地保護守信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以執行工作信息化建設為依託,逐步實現執行信息查詢和共享,力求破解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查問題。在採取財產保全和查封、扣押、凍結、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時,要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規模相對較小、抗風險能力相對較低的客觀實際,對因巨觀經濟形勢變化、產業政策調整所引起的涉訴糾紛或者因生產經營出現暫時性困難無法及時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嚴格把握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適用條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儘量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造成的不當影響,維持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經營穩定。確需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儘可能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產和往來賬戶,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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