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出台的法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
  • 出台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 出台日期:2011年
  • 檔案性質:法律檔案
簡介,內容,

簡介

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提高執行效率,強化執行效果,維護司法權威,現就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提出以下意見:
一、強化財產報告和財產調查,多渠道查明被執行人財產;
二、強化財產保全措施,加大對保全財產和擔保財產的執行力度;
三、依法防止惡意訴訟,保障民事審判和執行活動有序進行;
四、完善對被執行人享有債權的保全和執行措施,運用代位權、撤銷權訴訟制裁規避執行行為;
五、充分運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強對規避執行行為的刑事處罰力度;

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
法〔2011〕195號
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提高執行效率,強化執行效果,維護司法權威,現就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提出以下意見:
一、強化財產報告和財產調查,多渠道查明被執行人財產
1.嚴格落實財產報告制度。對於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執行法院應當要求被執行人限期如實報告財產,並告知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對於被執行人暫時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要求被執行人定期報告。
2.強化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的責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並告知不能提供的風險。各地法院也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探索嘗試以調查令、委託調查函等方式賦予代理律師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財產調查權。
3.加強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財產的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發揮執行聯動機制的作用,完善與金融、房地產管理、國土資源、車輛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關單位的財產查控網路,細化協助配合措施,進一步拓寬財產調查渠道,簡化財產調查手續,提高財產調查效率。
4.適當運用審計方法調查被執行人財產。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有轉移隱匿處分財產、投資開設分支機構、入股其他企業或者抽逃註冊資金等情形的,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委託中介機構對被執行人進行審計。審計費用由申請執行人墊付,被執行人確有轉移隱匿處分財產等情形的,實際執行到位後由被執行人承擔。
5.建立財產舉報機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執行申請,向社會發布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懸賞公告。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並實際執行到位的,可按申請執行人承諾的標準或者比例獎勵舉報人。獎勵資金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二、強化財產保全措施,加大對保全財產和擔保財產的執行力度
6.加大對當事人的風險提示。各地法院在立案和審判階段,要通過法律釋明向當事人提示訴訟和執行風險,強化當事人的風險防範意識,引導債權人及時申請財產保全,有效防止債務人在執行程式開始前轉移財產。
7.加大財產保全力度。各地法院要加強立案、審判和執行環節在財產保全方面的協調配合,加大依法進行財產保全的力度,強化審判與執行在財產保全方面的銜接,降低債務人或者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的風險。
8.對保全財產和擔保財產及時採取執行措施。進入執行程式後,各地法院要加大對保全財產和擔保財產的執行力度,對當事人、擔保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異議要及時進行審查,審查期間應當依法對相應財產採取控制性措施,駁回異議後應當加大對相應財產的執行力度。
三、依法防止惡意訴訟,保障民事審判和執行活動有序進行
9.嚴格執行關於案外人異議之訴的管轄規定。在執行階段,案外人對人民法院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提起異議之訴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執行法院受理。
案外人違反上述管轄規定,向執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訴,其他法院已經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應當中止審理或者撤銷案件,並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的執行法院起訴。
10.加強對破產案件的監督。執行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虛假破產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利用破產逃債的,可以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受理異議的法院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11.對於當事人惡意訴訟取得的生效裁判應當依法再審。案外人違反上述管轄規定,向執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訴,並取得生效裁判文書將已被執行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確權或者分割給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與被執行人虛構事實取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申請參與分配,執行法院認為該生效裁判文書系惡意串通規避執行損害執行債權人利益的,可以向作出該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建議,有關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決定再審。
四、完善對被執行人享有債權的保全和執行措施,運用代位權、撤銷權訴訟制裁規避執行行為
12.依法執行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被執行人的債權。對於被執行人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執行法院可以書面通知被執行人在限期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生效法律文書。限期屆滿被執行人仍怠於申請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該到期債權。
被執行人已經申請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請求執行該債權的人民法院協助扣留相應的執行款物。
13.依法保全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對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待債權到期後參照到期債權予以執行。第三人僅以該債務未到期為由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對該債權的保全。
14.引導申請執行人依法訴訟。被執行人怠於行使債權對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害的,執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請執行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
被執行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害的,執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請執行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
五、充分運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強對規避執行行為的刑事處罰力度
15.對規避執行行為加大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被執行人既不履行義務又拒絕報告財產或者進行虛假報告、拒絕交出或者提供虛假財務會計憑證、協助執行義務人拒不協助執行或者妨礙執行、到期債務第三人提出異議後又擅自向被執行人清償等,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
16.對構成犯罪的規避執行行為加大刑事制裁力度。被執行人隱匿財產、虛構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隱藏、轉移、處分可供執行的財產,拒不交出或者隱匿、銷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憑證或資產負債表等相關資料,以虛假訴訟或者仲裁手段轉移財產、虛構優先債權或者申請參與分配,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提供的檔案有重大失實,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義務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或者拒不協助執行等,損害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利益,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17.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溝通協調。各地法院應當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協調配合,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協作機制,細化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的適用條件。
18.充分調查取證。各地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在行為人存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或者妨害公務行為的情況下,應當注意收集證據。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及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19.抓緊依法審理。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或者妨害公務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抓緊審理,依法審判,快速結案,加大判後宣傳力度,充分發揮刑罰手段的威懾力。
六、依法採取多種措施,有效防範規避執行行為
20.依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或者告知申請執行人另行起訴。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執行人通過離婚析產、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組、關聯交易、財產混同等方式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依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或者告知申請執行人通過訴訟程式追回被轉移的財產。
21.建立健全徵信體系。各地法院應當逐步建立健全與相關部門資源共享的信用平台,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將被執行人不履行債務的相關信息錄入信用平台或者信息資料庫,充分運用其形成的威懾力制裁規避執行行為。
22.加大宣傳力度。各地法院應當充分運用新聞媒體曝光、公開執行等手段,將被執行人因規避執行被制裁或者處罰的典型案例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以維護法律權威,提升公眾自覺履行義務的法律意識。
23.充分運用限制高消費手段。各地法院應當充分運用限制高消費手段,逐步構建與有關單位的協作平台,明確有關單位的監督責任,細化協作方式,完善協助程式。
24.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作查找被執行人。對於因逃避執行而長期下落不明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被執行人,各地法院應當積極與公安機關協調,加大查找被執行人的力度。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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