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出具判決書法律效力證明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出具判決書法律效力證明問題的函》在1987.11.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出具判決書法律效力證明問題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7.11.18
  • 實施時間:1987.11.18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我院收到外交部領事司轉來奧地利駐華大使館的照會,詢問你院關於耿敏華與華錫圻離婚案的(83)中民字第468號民事判決書,是否已經生效,並請求出具證明。我們經研究認為,你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出具證明。如果本案已抗訴,二審法院正在審理,證明內容可為:“耿敏華訴華錫圻離婚案現正在抗訴審審理期間,本院(83)中民字第468民事判決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二審審理終結,證明內容則為:“耿敏華訴華錫圻離婚案的判決,應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為準”;如果本案一審終結後,當事人沒有抗訴,證明內容可為“本院關於耿敏華訴華錫圻離婚案的(83)中民字第468號民事判決書,已於 年 月 日生效”。請你院查明情況,及時出具證明,並加蓋院印,由外交部領事司轉給奧地利駐華大使館。
以上意見供你們答覆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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