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履行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指定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履行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指定管轄問題的通知》在2007.06.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履行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指定管轄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7.06.20
  • 實施時間:2007.06.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正確、及時地管轄、審理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履行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指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分別管轄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其分支機構為被告、第三人的下列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證券登記、存管、結算業務或對結算參與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引發的訴訟;
2.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依法授權,進行證券登記、存管、結算業務或對結算參與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引發的訴訟;
3.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根據其章程、業務規則的規定以及相關業務契約、協定、備忘錄的約定,進行證券登記、存管、結算業務或對結算參與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引發的訴訟;
4.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其分支機構在履行證券登記、存管、結算職能過程中引發的其他訴訟。
二、其他人民法院在本通知下發之日前受理的上述案件,已經開庭審理的,繼續審理;尚未開庭審理的,移送指定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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